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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艰难时期 实控人:再拖就垮了

来源: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2017-04-23 20:21:40
  双方激辩。欣泰电气起诉的主要理由这么几个。一是认为事实不清。其主张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减少计提,没有事实依据。一方面,认定财务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缺少权威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相关财务数据是由原告内部财务人员自行统计、编制,证监会未予论证、核实。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存在证监会所认定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事实,其行为也不构成欺诈发行,且以往类似情况亦未被认定为欺诈发行。三是处罚过重。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

  温德乙还主张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区分其作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身份,其并未实施过指使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被告对其分别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予以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被告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胡晓勇则主张其作为外部董事,无从知晓相关财务文件的虚假情形,其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信赖,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和核实,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行政处罚也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

  而证监会称:第一,中国证监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认定足以证明有关事实;第二,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条件,故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第三,以往类似情况中的涉案公司最终均未能取得发行上市批复,而本案中欣泰电气取得了发行核准且实际发行了证券,故不具有可比性;第四,在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也没有证据表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第五,原告温德乙既实施了作为董事长的管理行为,也实施了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因此应当为此分别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原告胡晓勇作为董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故其应当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本案处罚亦未超过两年处罚时效。

  此案未当庭宣判。

  温德乙对经济观察报记者称,“赢证监会可能性不大,但完全输也不可能,我的律师提出了32个问题,要一一判定需要时间,不可能全输”。

  证监会发言人曾称对欣泰电气要一退到底。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因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制度安排。

  赔付方案讨论中

  中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让投资者备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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