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运碎12万元南宋瓷器只赔1000元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案例当中,消费者要求快递企业赔偿与实际承运物品价值相同的价格,依据的是《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三节货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也都有相关规定。
此外,各家快递在其运单背后也有相关的服务条款,也涉及到相关的赔偿标准,如顺丰速运的赔偿规定包括:(一)若因本公司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购买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就被运费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齐备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二)若寄件人已购买保价,则本公司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则按照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韵达的相关标准则是:快件丢失、损毁、内件不符免除本次快递费(不含保价费),保价快件按寄件人在运单填写的保价价值即申报内件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
被动接受快递单合同
对于上述《邮政法》、《合同法》以及快递企业自身的服务协议三者关于赔偿的不同标准,公开资料显示,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此前曾介绍,《邮政法》对应的条款是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信件、十公斤以内的包裹、汇兑、印刷品是有效的,按照邮费的3倍赔偿。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相关赔偿规定:若企业与用户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由消费者负责举证。但业内人士指出,界定快件本身适用哪一部法律条款是目前维权涉及到各方的主要分歧所在。
而在常见的快递单背后的服务协议或条款,尽管赔付标准不一,有的甚至高于《邮政法》给出的赔偿标准,但其合法性还是存在争议。据报道,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刘良一曾明确表示,这一合同并不合规。快递专家赵小敏也指出,《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由双方约定,快递单背面的合同属于单方面制定,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是极其被动的。
到目前为止,业内给出的比较中肯的建议,仍局限在消费者这一侧:贵重物品选择保价服务,邮寄物品保留邮寄凭证和物品的价值凭证,以便之后出现纠纷情况时尽可能多地获得与原有物品价值相当的赔偿。
但赵小敏指出,大部分快递丢失或者破损的情况,按照《合同法》、《邮政法》都没有问题,消费者和商家都希望尽可能多地保证自己的利益,因此在理赔当中会产生分歧。这个问题最终的解决方式是在业内建设一个明确的标准,期望快递条例尽快出台,在条例当中将这部分内容尽可能明确细化。此外,还是呼吁早日修改《邮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