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涉案行贿44万元被曝光 王中军该负什么责任?
转自微信公众号 野马财经 作者:张译文
昔日,贾公司为上市而行贿;今日,见王公司为发电视剧行贿。
金融街(10.770, -0.07, -0.65%)侦探原创
2月8日,江苏广电窝案细节曝光,华谊兄弟(10.330, -0.06, -0.58%)因涉案行贿44万元同时也被曝光。
2015年,江苏广电系统爆发腐败窝案,包括江苏省广电总台节目采购部原主任张彦及原副主任江红因涉及电视剧的采购被查,影视公司华谊兄弟(300027.SZ)因向江红行贿44万元而涉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江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财产中人民币1473.07357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江红,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系江苏省广电总台卫视频道节目采购部副主任,曾任省广电总台电视节目采购部节目主管、电视节目采购部地面频道采编二室高级采购主管、卫视频道节目采购部副主任兼采购科科长、卫视频道总编室副主任兼采购部主任、营销部节目采购部副主任兼采购科科长、节目采购部副主任兼采购科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判决书显示,江苏卫视频道节目采购部原副主任江红,在采购电视剧业务中,为东阳千乘影视有限公司、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0家影视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840余万元。
其中,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为谋取利益,该公司发行人伊某在北京市行贿了江红现金44万元。
2月9日,野马财经(公号ID:yema8686)致电华谊兄弟,华谊兄弟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华谊兄弟对该案件目前无法回应,相关公告也无法确定具体的公告日期。
有知情人士对野马财经透露,“行贿江红现金44万元”事件发生在2007年,由于时间间隔太久,公司内部正在核查。
对此,野马财经(公号ID:yema8686)咨询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他表示,从刑法角度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个行为,可以套用刑法里的“单位行贿罪”来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检方指控,江红利用担任省广电总台卫视频道采购部副主任兼采购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采购电视剧业务中,为华谊兄弟谋取利益,在北京市收受该公司发行人伊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4万元。若上述情况属实,则华谊兄弟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华谊兄弟是中国大陆最知名的综合性娱乐集团,由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创立于1994年,并于2009年登陆创业板,被称为“中国影视娱乐第一股”。
上市公司为谋求各种利益,铤而走险采取行贿的方式屡见不鲜。此前,乐视网(35.810, -0.55, -1.51%)就因为在IPO时行贿而被曝光,野马财经曾经就此事在2016年11月11日做了专门报道,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乐视网为上市行贿 贾跃亭该当何罪?》这篇文章。
截至完稿,华谊兄弟没有就此事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