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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定性:金交所收益权拆分转让涉嫌非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7-01-11 20:24:06

21世纪经济报道 何晓晴 广州报道

  针对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与网贷平台拆分转让收益权是否合规一事,监管部门日前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说法。(详见21世纪经济报道1月10日独家: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或踩监管“红线”一文报道)。

  1月10日晚间,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中明确提出,“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

  此外,部分地区盲目重复批设交易场所导致过多过滥,少数省市抢跑设立票据交易场所,部分股权交易场所违规上线私募债产生兑付风险。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有的甚至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广大投资人利益,带来大量的信访投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亟需予以清理整治。

  会议明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单位将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业内认为,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是类资产证券化,其本质就是利用金交所的牌照,来实施监管套利活动。

  实际上,早在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俗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俗称37号文),来规范金交所的行为。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收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风险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标的本身的风险。对于以“收益权”为标的的项目而言,“收益权”这一概念对应的基础资产范围极广,近年来相关产品发行规模极大,而法律中又对“收益权”及其基础资产没有明确的定义,对这类标的的拆分转让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发生纠纷后不容易维权。

  其次,转让未发生持有人实质变更。当权益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合同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收益权时,应通过计划管理人做出变更登记。然而,当收益权“转让”被搬上了网贷平台,受让人因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无法做出有效的变更登记,因而在出现问题时,平台上的受让人无法直接进行追索,依然只能依赖于转让计划的发行人。

  另据盈灿咨询统计,在各地金交所的合作名单中,引入第三方资本或进行资本层面的紧密合作已成为趋势。部分名单如下: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股东:陆金所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股东:陆金所

  成都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东:汇付天下

  江苏开金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东:开鑫贷

  互联网金融资产(西咸新区)交易中心股东:安心贷

  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合作伙伴:开鑫贷、京北金融、真融宝、团贷网、民贷天下、首创金服等

  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人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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