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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村民承包水塘作垃圾填埋场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时间:2016-10-19 19: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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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百亩的水塘,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覆盖,水质乌黑,水面苍蝇乱飞,臭得令人作呕,而一墙之外就是村民生活区。”--这是从化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经济社被媒体曝光时的场景。
  该处水塘原本是鳌头水泥厂的矿坑,后来被村民张玉山、邝达尧承包及经营。只因收垃圾来钱快,就被用来当成了垃圾填埋场。虽然“垃圾水塘”污染了环境,但是由于在诉讼维权方面没有适格的原告,如何有依据的向环境污染者索赔,成为一个迟滞的法律问题。
  近期,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授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案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查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点工作后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
  百亩水塘塞满垃圾
  涉案水塘面积约50020平方米,深度约50米,原为采石场矿坑,现状为坑塘水面,属于农用地性质,与村民生活区仅一墙之隔。
  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张玉山、经营管理者邝达尧等人自2012年11月开始,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非法容许他人向水塘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收取费用,水塘水面被各类运来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覆盖,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
  2015年9月,媒体多次报道大石古经济社水塘被倒满垃圾的事件。广州市从化区城管局鳌头中队先后4次向张玉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从化区环保局对该水塘的水体和周边的空气质量进行应急采样监测。检测结果表明水塘中水体的氨氮值是渔业水质标准的79.2倍、农业用水标准的39.6倍;水塘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最高限值的3.4倍。
  此前,广东省检察院曾通报此案,称张玉山、邝达尧曾在鳌头镇政府责成下进行了初步垃圾清理工作,但仅清理了表面漂浮垃圾,仍有大量沉底垃圾没有清理即被覆上泥土,塘水仍呈乌黑色并散发恶臭。
  庭审现场被告认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规格、5人合议庭的阵容,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
  公益诉讼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至符合农业使用用途,并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2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尚未开庭之际,检察院将后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理由是今年7月由专业机构作出了新的评估报告,由于该评估报告属于新证据,据此提出变更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邝达尧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作了诚恳道歉,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表示理解。但被告方的律师提出,邝达尧是疏忽而不是故意为之导致后果发生。被告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称,目前涉案水塘的水质已经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因此应当视为整改到位、实现了原告方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肯请检察院予以撤诉。同时,被告提出,原告提出的新证据在赔偿金额方面与之前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且相差过大,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环保专家:生态环境一旦污染很难一次性恢复
  庭审过程中,双方邀请到了多位专家辅助证人,就虚拟治理成本法、环境功能损失费和环境治理恢复费用等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在庭审中出示了包括视频、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提供的环境损害报告等在内的18份证据。并且强调认为,环境功能损失费与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不是同一概念,不存在重复计算。
  曾三次参与水塘实地勘测的环境学专家、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许振成教授出庭证实,大石古水塘造成的污染是多方面的,水体质量由原本的地表水二类降到失去地表水的状态,水体挥发后污染到大气中,加之水塘的水体深,污染会蔓延到地下水中。虽然被告后来积极采取了打捞治理、黄土铺盖等方法减缓了污染,但离全部消除污染影响还有很大差距。
  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孙国萍认为,沉在大石古水塘底部的垃圾不及时清理会继续影响该区域环境的水质。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生态价值创新发展模式才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旁听此案的广州中院宣传处法官表示,公益诉讼中,惩罚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以更长远的眼光,把环保的理念宣传推广出去,教育更多的人保护环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益诉讼知多少
  广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对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一并起诉监管机关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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