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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遭遇奇葩证明 能否用“声明”代替“证明”?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6-10-04 22:50:01

  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公民信息资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随着时间,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特别是登记时间更早的被继承人父母相关信息。

  普通公众往往因此陷入举证困难,不但要面对不同资料管理部门的“脸难看、事难办、互相推”,在不同地点、不同部门之间辗转奔波,在尘封已久的档案中拼凑每一位继承人的信息,也绝非易事。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要面对的难题,也关乎每个人的财产权益。当一个人碰到继承难题时,其他人也会因此烦恼: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会怎么样?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尽可能保存家庭资料,并正确看待遗嘱订立事宜;对于涉及财产登记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而言,尽快完善现有机制,打破信息壁垒,简化继承手续,方能最终解决问题。

  本月,司法部废止了已经实施20多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强制公证的要求。在此之前,为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不得不面对各种“奇葩证明”。

  广西63岁的吴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证明难”。去年妻子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妻子的名字,吴先生和女儿商量后决定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在房管局被告知,“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吴先生足足跑了一个月,辗转多个部门,至今仍没把公证办下来,卡在了“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上。

  拿不出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就无法将财产继承下来,这样的事情时常见诸报端。

  各种奇葩证明“跑断腿”也办不全

  “老伴走得突然,也没准备遗嘱。”吴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他去南宁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工作人员告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继承登记。”随后,吴先生来到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公证处给了他一张“申办遗产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清单,里面罗列了9项证明,需要他一一准备好。

  看着清单上罗列的证明材料,吴先生“顿时头都大了”。为了办齐所有的材料证明,吴先生先后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婚姻登记处、公证处等七八个部门间来回奔波,有的单位更是去了四五趟才盖好章。

  “跑部门、拿证明”已经让年过半百的吴先生累得够呛。在清单中有一项是要提供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这可难倒了吴先生。吴先生的妻子是从外地嫁过来的,吴先生的岳父母也去世了,吴先生为了将证明办下来,奔波几百公里来到岳父母下葬的地方,给墓碑拍了照片,以便给公证处做参考。又来到村委会开办死亡证明,可村委会的办事人员已经换了好几茬了,当年熟悉情况的老人也都不在人世,出于承担责任考虑,村委会没人愿意为吴先生出具证明材料。而在派出所,吴先生得到了一样的答复:由于时间久远,根本就查不到关于吴先生岳父母的档案,证明没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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