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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女子怀孕发现男友已婚 索名誉损失费未获法院支持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0-02 23:28:39
  2013年5月底,黄某生下个女孩。孩子出生后,黄某林不仅不支付医疗费,对孩子的生活费也分文未付,这让黄某十分伤心。面对“男友”的绝情,黄某将黄某林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林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黄某觉得,因为黄某林的感情欺骗,她不仅耗费了青春,在怀孕时还独自承受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精神压力。作为未婚母亲所面临的世俗谴责和批斗,给她造成了人格和名誉的严重伤害。

  对黄某的说法,黄某林则全盘否定。黄某林承认,两人之间曾发生过两性关系,但不等于两人就是恋爱。从婚姻法的角度讲,他的行为违反了配偶之间的忠诚义务。但对于黄某而言,他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仅涉及道德问题。

  黄某怀孕生子是在他强烈反对的情况下的单方行为,且法律并未将生育行为视为某种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即使黄某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但他的行为不具有侵权行为,因此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双方行为 均属社会道德范畴

  因黄某林否认与黄某的女儿小黄存在亲子关系,2014年3月,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最终确认,黄某林与小黄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法院调查还发现,2011年9月底,黄某林与赵某登记结婚。

  黄某林的行为到底算不算侵犯黄某的名誉权?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为侮辱、诽谤等其他行为。黄某主张黄某林隐瞒其已婚的身份,采取欺骗的方式与她交往,并导致她怀孕,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但从他们之间的关系来看,首先,黄某并未举证证实黄某林存在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其次,即使黄某林存在隐瞒婚姻状况,但他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黄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再次,他们自愿发生男女关系,实际上他们双方的行为均属于社会道德评价的范畴,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所以,黄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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