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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宣汉县:野猪侵扰村民农田,邻居帮其捕获,二人被判非法狩猎罪处缓刑

来源:四川达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3:56

   1月11日,四川达州司法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起案件,野猪侵扰邻居农田,村民帮其捕获,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构成非法狩猎罪。

  野猪资料图。图/VCG

 

  案情提到,2022年6月,桂某的邻居肖某诉说自家的玉米地最近老是被野猪糟蹋,知道桂某家中有变压器、电瓶等电网设备,遂邀约桂某帮忙到自家玉米地布设电网狩猎。桂某觉得邻居庄稼地一年栽种不易,便同意了肖某的请求,携带相关设备前往地里布设。6月26日下午,二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宣汉县地处大巴山南麓,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但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桂某和肖某使用变压器、电瓶等设备狩猎野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法院判处桂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在户籍地宣汉县接受社区矫正。

  达州司法提醒,近年来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每个人从出生到年老,都有法律守护权益,以前大家觉得不会触犯法律的行为,现在可能不知不觉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做事之前需了解清楚风险后果,切莫“好心办坏事”。

  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后,其猎捕管理发生变化,在部分野猪过度泛滥的地区,可以有计划地开展野猪猎捕活动,但猎捕仍受限制,不可随意猎捕、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虽然野猪被调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但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随意捕杀、食用野猪仍属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触及刑法。



  九派新闻记者 武菲菲    编辑 刘萌 任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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