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交通医院:女子做子宫全切术18年后起纠纷
核心提示:2005年,洛阳女子郑女士曾因确诊“多发性子宫肌瘤;盆腔炎”在洛阳交通医院进行治疗,后该院对女子实施子宫全切术。2021年至2023年,郑女士在洛阳市多家医院多次检查时发现其“左肾未显示”。
2023年,郑女士以“医疗损害”为由将洛阳交通医院起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郑女士残疾与医院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一审败诉。后该医院提起上诉,二审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洛阳交通医院
【起因】18年前曾做子宫全切术,18年后发现左肾“失踪”
郑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涧西区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潘朝铎向记者讲述了案件始末,并提供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豫03民终6175号”(下称二审判决书)电子文书。
二审判决书上显示,2005年8月23日,郑女士到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现洛阳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就诊,彩超检查报告单超声提示:“多发性子宫肌瘤合并腺肌病可能……”
2005年9月27日,郑女士以“不规则阴道出血3年,加重1年”为主诉至洛阳交通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子宫肌瘤;盆腔炎;
同年9月29日,洛阳交通医院对郑女士实施子宫全切术,10月8日出院,共住院11天。出院诊断:子宫肌瘤等。
2021年6月3日,郑女士至洛阳市中心医院肾病门诊就诊,当日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左肾区未见明显肾脏回声”;
2021年至2023年,郑女士分别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洛阳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CT诊断报告单、磁共振成像(MPI)诊断报告单等均显示“左肾未显示”或“左肾区无正常肾影显示”。
“我的肾去哪了?”发现左肾“失踪”后,郑女士及家人曾怀疑,18年前为郑女士实施子宫全切术的洛阳交通医院在其中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诊疗行为与患者左肾缺如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3年,郑女士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洛阳交通医院对其实施诊疗行为时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其左肾缺如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洛阳交通医院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其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义务;伤残等级;左肾缺如所需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西工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陕智弘司鉴【2023】临鉴字第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意见书)
意见书中认为,由于被鉴定人子宫切除距鉴定时间有20年时间,左肾缺失是因为左侧输尿管被误扎引起左肾萎缩消失,还是先天性单肾,目前无客观依据明确认定,及损害后果是患者本身特点、体质的特殊性或者医疗损害造成无法明确认定,医方存在手术操作失误因素和手术后常规检查盆腔脏器情况,存在注意义务不够过错……
鉴定意见
【辩驳】医院认为,5%-15%原因力认定,违背科学和医学常规
2023年10月19日,西工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该案案情,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
洛阳交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女士医疗费、鉴定及鉴定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5996.08元;洛阳交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郑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洛阳交通医院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审理。
洛阳交通医院在二审中辩称,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智弘司鉴(2023)临鉴字第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不严谨、不公平的。对洛阳交通医院提出的鉴定异议的答复也没有任何医疗科学依据,完全是主观臆断。
洛阳交通医院认为,该司法鉴定书认定洛阳交通医院存在5%-15%的原因力,是违背科学依据和医学常规的。
并举例,按照医疗常识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泌尿外科分册》《诊断学》及《病例书写规范》的规定,洛阳交通医院治疗郑女士子宫肌瘤手术是完全符合医疗规范的,对郑女士的左肾缺如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即便按照鉴定意见认定的存在输尿管被误扎,那么在郑女士做完子宫肌瘤手术康复出院后就会相继引起漏尿、肾积水、肾炎、肾衰竭等一系列的病理生理变化,会因出现正常人无法忍受的临床症状而就诊。
而郑女士自述在术后的18年内无任何疾病的相关临床表现,也无相关就诊记录,这证明了其左肾缺如与输尿管被误扎引起的肾萎缩没有关联。
此外,洛阳交通医院还从被要求赔偿子宫肌瘤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以及“一侧肾切除术后”属七级伤残等方面进行了辩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属及代理人希望揭开谜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上诉人(洛阳交通医院)关于该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伤残定级无依据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洛阳交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郑女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法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相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不应承担上述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11日至15日,记者分别致电郑女士家人、郑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朝铎,他们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认同,但关于郑女士的左肾“究竟去哪了”在司法鉴定中未能找到明确的解答,他们希望通过媒体对该案件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希望有专业人士能帮其揭开左肾“失踪”的谜团。
来 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焦勐
编 辑:温贯勤 审 核:袁 敏 监 制:曹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