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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5男子砍断百年毛樱桃 被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

来源: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14 20:13:24

   “名园庙宇易建,古树名木难求。”但在近期,四川5名男子为盗伐“琴木”,将一棵树龄百年以上的“毛樱桃”拦腰砍断。

  12月13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获悉,该庭审结了这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中,五人获刑。

  但在审理过程中,被砍“毛樱桃”既没被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资源,也没有建档挂牌,是如何被认定为古树名木的呢?五人又为何被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呢?对此,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从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涉案树木的树种、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进行了解读。

  男子倒卖“琴木”获利

  又将百年“毛樱桃”拦腰砍断

  2021年4月的一次采伐中,陈涛等人因一个举动,而面临牢狱之灾。

  在侯伟帮助下,他们在四川西北部一个山村,找到了需要砍伐的“对叶树”,陈涛向侯、杜二人转账共4000元钱介绍费,并承诺木材售出后,获利由三人平分,三人商定具体分工为:陈涛出资垫款,侯伟寻找树木,另外一人蔡强负责采伐和运输木材。

  树木被砍伐后,当地村民报了警。在案发现场,部分原木被公安机关扣下。除此之外,又分别扣押了12块木材、手机一部、油锯一把、汽油桶一个,其中公安机关扣押的木材已全部交由当地村委会自行处理。

  陈涛等人认为,自己砍掉的无非是一棵树木,当地犯不着这么“较真”。但经鉴定,被砍树木为“毛樱桃”,隶属于蔷薇科李属,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是树龄在125±5年,为天然起源,立木蓄积16.74立方米。被砍伐树桩平均地径172.5cm,在立木状态下胸径142.5cm,树高25米。

  五名盗伐者

  被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

  2023年11月,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涛、侯伟等人违反《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私自采伐古树名木,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陈涛系犯意提出者,行动策划者,侯伟、蔡强是陈涛的合伙人以及犯罪行为的积极推动者,张某、杜鹏为积极参加者,几人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但陈某某、侯某的作用相对更大,量刑时应适当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涛、侯伟等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一万九千元。

  一问:为何被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2月13日,该案主审法官——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告诉记者,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定罪量刑方面,法院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有生命的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生态、景观以及经济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提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虽然涉案树木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但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二问:未建档挂牌,涉案树木为何认定为“古树名木”?

  余琦告诉记者,该案中被采伐的树木,虽未纳入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保护资源,未建档挂牌,但树龄已有百年以上,对涉案树木是否应认定为古树名木,法院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案树木的树种、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属于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根据该规定,百年以上树龄是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进行养护管理的标准之一。但在行政主管部门尚未纳入古树资源保护时,树龄并不能成为古树名木认定的唯一标准,还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案树木的树种、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即除考虑树木本身的树龄之外,还应考虑该树是否与人产生情感联系,其本身是否具有历史人文价值。

  根据在案证据,该案案涉树木平均地径172.5cm,立木状态下胸径142.5cm,树高25米,可直观判断出该树可能具有百年以上树龄,同时,该树近邻他人的人工林,多名证人称知晓该树在山中生长多年,并称当地多数年龄较大的老人都知晓该树,也可印证该树与当地的群众具有情感联系,“因此,案涉树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生态、科研、历史、文化等综合价值,依法应认定为古树名木。”


  (文中陈涛、侯伟、蔡强、杜鹏等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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