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始县:村支书违反防疫规定判刑2年,新政策实施后提出申诉被驳回
来源:河南省固始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23 15:42:14
村支书违反防疫规定被判2年,新政策实施后提出申诉;固始县法院:驳回申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家属处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村支书违反防疫规定被判刑、新政策实施后提出申诉”一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新冠乙类乙管”是国家对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驳回胡某海家人的申诉。
这意味着被判刑2年的胡某海,2024年7月才能刑满释放。2022年4月疫情期间,这条从河南固始到安徽霍邱的乡村公路被封控,胡某海等人从小路绕行前往探视病危亲家母疫情期间出省看望病重亲戚,村支书等多人被判刑
固始县法院生效判决书显示:案发前,1967年出生的胡某海是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村村支书。2022年4月13日20时许,胡某海与妻子、女儿等多人违反防疫规定,前往邻县安徽省霍邱县探视病重的亲家母(该县当日在重点人群例行核酸检测中初筛3人结果异常,次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回村后造成当地直接或间接交叉感染新冠病毒28人,流调密接1843人,次密接10966人。
2022年七八月间,固始县法院一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胡某海有期徒刑2年;判处其女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胡某海及女儿认罪认罚未上诉。同行其他人被另案处理,后也以相同罪名被判刑,有人提出上诉。
2022年5月,固始县纪委发布通报,决定给予胡某海父女开除党籍处分
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村支书家人提出申诉2023年1月,随着我国对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前是乙类甲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违反新冠疫情预防、控制措施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通知明确规定,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新政策实施后,与胡某海一起前往安徽霍邱县的另案被告人,因有人上诉,根据新政策规定,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相关人员被解除羁押措施。针对政策和法律的变化,今年1月中旬,胡某海的家人以“原审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完全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与另案的主要事实相同,量刑明显不当”等为由,向固始县法院依法提起申诉,请求对胡某海的案件进行再审。2023年2月8日,固始县法院决定对胡某海申诉案立案审查。
固始县法院:新冠乙类乙管不影响生效判决,驳回申诉5月22日,胡某海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近日,他们收到了固始县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称:法院经审查,被告人胡某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发生在2022年4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胡某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判决已于2022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月,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旅“乙类乙管”,是对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不影响对被告人胡某海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审依据固始县人民医院咽拭子阳性报告单、郑州大学一附院转诊信息表、流调报告、国家传染病监测系统截图、胡某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以及胡某海的流调报告,固始县疾控中心的疫情传播链、病历关系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原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综上,固始县法院认为,胡某海家人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书应予维持。
固始县法院下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固始县法院下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我们对固始县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表示遗憾,下一步有什么打算,目前还没考虑好。”5月22日,胡某海的家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根据之前的判决,胡某海2024年7月才能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