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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吃宵夜时被店家问一声“新年好”,要收10元服务费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3-02-09 19:04:27

   吃宵夜时被店家问一声“新年好”,要收10元服务费

  ▲一网友称去吃宵夜时被店家问候“新年好”,结账发现多收十元钱。截图来自社交媒体


  这是怎样的道理?
 
  据闽南网报道,近日,广东中山市一网友发文称,去吃宵夜时被店家问候“新年好”,结账时发现多收了十元钱。对此商家回应称,春节期间多收十元服务费,给服务费取名叫“新年好”,现在已经结束了。
  此事乍听令人生疑,一句祝福怎么就价值十元了?若解释为春节期间服务费,倒也不算难以接受。毕竟春节期间用工紧张,员工也需要加班费等,而十元服务费,也算不上乱收费。
  但具体到此事上看,若不是顾客疑问,还真不知道这是服务费。即便是特殊时期收取服务费,也需要及时告知顾客,让消费者自行选择。而餐馆单方面讲服务费改叫“新年好”,既没明码标价,又没解释,顾客结账时才发现,难免产生被欺骗的心理感受。
  该餐馆收“新年好服务费”受质疑,一方面,没有像菜谱那样明码标价;另一方面,买单时顾客追问才告知,不问就不明不白收取,忽视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才引发“乌龙”。
  从小处说,是忽视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往大的方面看,则涉嫌价格欺诈。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其中明确“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得有所欺瞒。如果商品或服务标价不清晰、计价不透明、事先不告知等均涉嫌消费欺诈,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一句“新年好”多收十元,这件事,给所有的餐馆都上了一堂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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