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出阳性后被送到医院隔离治疗。”韩罡说,后来民警给他打电话询问情况,还到他所在医院作了笔录。
原来,同年2月2日晚上,韩罡到妻子表弟家中吃饭,“当时现场有10余人,没想到2月7日晚上我表弟被查出阳性,成为绥中县第一例感染者,我成为他的密接人员,后来我们全家都被查出阳性。”
被监视居住期间全家靠妻子打零工养家
2022年4月24日,韩罡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他说,目前他儿子正读高三年级,女儿在读初一年级,如今父母也70多岁了,家中每月还有房贷,生活压力很大,“监视居住期间,我不能外出跑货运,也没有工资收入,我妻子在县城打零工,全家靠她每月2000多元的收入维持生活。”
“这些天来,最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哪里都去不了,有生意也不敢到外面去做。”韩罡说,自己从来没有睡过一个好觉,瘦了一大圈,以前买的衣服现在穿起来,感觉空荡荡的。
检方指控他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应担刑责
2022年9月29日,绥中县检察院指控韩罡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绥中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韩罡和贺某驾驶辽PC24XX号大货车从辽宁省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两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来两人均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累计报告感染183人,隔离7865人。其中,绥中县加碑岩乡密接、次密接人员1878人,城郊乡86人。全县陆续划定34个风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5224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检方认为,两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称返回17天后才被确诊新冠肺炎
庭审时,韩罡的辩护人称,他虽然实施了瞒报疫区行程的行为,但其瞒报是出于对绥中县防控措施不了解,主观故意不强,他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当庭认罪。
辩护人还称,韩罡与贺某于2022年1月23日曾驾驶货车途经绥芬河市,1月25日返回绥中县后,韩罡于2月2日曾自行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即使后来2月8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后,核酸多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直到2月10日才检测出为阳性并被确诊,即他从绥芬河市疫区返回后,经过17天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由此可见,并不能合理排除他从疫区返回绥中县时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不排除他返回绥中县后感染的可能,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刑4年未上诉
绥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韩罡和贺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人当庭认罪,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称,韩罡和贺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韩罡告诉记者,第一次开完庭后,他直接回家,后来到法院拿到了判决书,被判4年感觉判得太重,本想上诉,但后来还是放弃了上诉。
宣判后他一直未被收监却一直被监视居住
韩罡称,当初他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9月29日,他又被绥中县法院监视居住,宣判后他也一直没有被收监,至今仍是监视居住。
2023年1月8日开始,新冠感染正式回归“乙类乙管”,从而不再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支招:
对已判决的涉疫罪犯可申诉纠错
针对韩罡和贺某这样已被法院判决的涉疫罪犯,在新政策面前,他们该怎么办?
四川律师万淼焱告诉记者,申诉。
韩罡称,最近一段时间他一直在关注新冠感染回归“乙类乙管”问题,身边也有法律界的朋友给他支招,叫他申诉申请再审,目前他和妹夫贺某已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我妹夫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依法改判。”
韩罡则提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改判自己无罪。”
“其实这段时间法院也在联系我,说我的案子可能要重新开庭审理。”韩罡说,这让他看到了希望,“我希望在新政策出台后自己能被解除强制措施,让自己的生活恢复原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