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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开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判刑两月缓刑三月,自费还鱼1.3万尾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2-06-08 17:05:14

   非法捕鱼20斤,被判刑的他要自费还鱼1.3万尾

  在通顺河非法捕鱼20斤 用丝网捕捞被判刑还要还鱼1.3万尾
  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黄犇)非法捕鱼20斤,他不仅被判刑,还要自费还鱼1.3万尾。6月6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经开区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前往辖区通顺河畔,在相关部门见证下,自费4000多元购买成鱼和鱼苗,还鱼1.3万尾,以实际行动对破坏的水域渔业资源进行生态补偿。
  2020年11月11日晚,王某在辖区通顺河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丝网进行捕捞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各类渔获10.76千克,其中包括鳊鱼、鲫鱼等鱼种。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王某使用丝网网目尺寸为4厘米,属于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禁用密眼网具,其捕捞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为11.30千克,幼鱼间接损失量为13192尾。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禁捕的范围包括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武汉经开区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长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武汉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破坏了长江流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刑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需在其捕捞作业水域放流成鱼11.30千克、各类幼鱼13192尾。
  承办法官表示,生态环境无小事,非法捕捞对鱼类、对生态环境都有着巨大的危害,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其严重危害性,树牢资源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非法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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