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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男子18个月与4女子结婚4次闪婚闪离,婚姻最长7天最短2天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 陈思  发布时间:2022-06-01 08:21:07

“结婚黄牛”一年半与4女子闪婚闪离!婚姻最长7天最短仅2天

为帮助女方获得买房资格,短短18个月里,男子丁某前后与4名女子闪婚闪离,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面临14项联合惩戒。这也是南京的法院系统首次将婚姻登记失信当事人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近日,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事务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向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表示,要杜绝此类“结婚黄牛”、谎称未婚骗婚行为,最好的办法还是需要婚姻登记处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实质性审查。

18个月结婚4次,男子被列入失信名单

据媒体报道,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建议当地民政局,将丁某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并就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据了解,丁某此前先后与4名女性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4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最长7天,最短只有2天。丁某自述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女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以此牟利,目前其已“帮助”4名女性获得购房资格。

据悉,这是2018年2月,31个中央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南京的法院系统首次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或者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行为,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将予以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共计14项联合惩戒措施。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介绍,在多数人的认知里,列入失信人名单一般是涉及到经济纠纷,很少有因为登记结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这相对来说是比较新的提法。”

张荆称,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以及被告并无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或手段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律师:大数据未共享登记催生欺诈行为

身为北京市民政局下属的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志愿者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今年3月份起,张荆就作为公益律师,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和通州区民政局值班,以下是她的观察:

对前来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公民,民政局只是进行一个形式审查。如果两个人是单身,或者该准备的证件都齐全了,那么,民政局事实上是没权限管更多的。

其实从我们职业的角度来看,很多人来离婚是欢天喜地的,比如说两个人一起进来,相互配合,来时还抱着小孩儿,或者证件文书都在一个人的包里放着,你给我用笔……这种情况就不正常, 会引起我们怀疑,会提醒民政局工作人员可能是婚姻黄牛。

因为如果真离婚,夫妇俩可能已经很长时间不共享了,到了民政局,顶多不吵架,肯定是各拿各的证件材料,没那么多废话,也没那么高的默契。

但从民政局的角度来说,他们没权限管,顶多从证件的程序审查上,审查其证据材料会更严格。

比如,户口本上登记的离异,但可能已经再婚,又来离婚,那不能“离上加离”。民政局工作人员就会要求对方到属地派出所,更改一下婚姻状况。

或者,一般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是要求当事人上交结婚证的。有些人为了拿着结婚证办点别的事,谎称遗失了,并未上交结婚证,也不需要到户籍部门更改婚姻状态。如果对法院判决财产划分不满意,当事人可能再拿着结婚证前往民政局再办理一次离婚。

因为法院、户籍和民政系统的信息未实现联网和衔接,导致产生婚姻黄牛或者婚姻欺诈,甚至出现相亲网站的诈骗行为。

可能有人离婚后又再婚了,原来的证件未收回,而对相亲平台只提供其中一个证件,而相亲网站只是企业行为,不像行政部门有查询通道。这样,已婚者就能隐瞒真实婚姻状况,在相亲平台上招摇撞骗,进行征婚。

理论上来说,婚姻黄牛和婚姻失信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失信人,都是指在执行阶段,负有财产义务的执行人。婚姻失信人,则是提供的婚姻信息,没有如实陈述,采取欺诈的方式,由此产生法律纠纷。

法院会告知民政部门,此人是一个高频次用婚姻身份行为钻政策漏洞的人。尽管从表面上来,这类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民政部门便依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将此类人列为婚姻非诚信人,就是“不是基于长久生活目的来结婚的,而是要实施经济上的非法获利。”

建议: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实质性审查

从职业律师的身份来看,列入“婚姻失信人”名单只是一种治标的方法,因为附着身份关系上会有一些价值利益,例如车辆过户、 拆迁、购房资格等等利益,这属于特殊历史时期的一个过渡式方式,仅是地方基于个案作出的一个司法建议。

真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杜绝“结婚黄牛”、谎称未婚骗婚等现象,最好的办法是实现共享几个部门的信息,实现整个大数据共享。

但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别说跨部门的共享,就是过去的全国婚姻登记数据联网,至今也没有实现。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都是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今天随着婚姻组织附着的法律关系和利益越来越庞大,对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有所提升。执行这个工作任务的人员,应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背景。

从婚姻登记处的动作来看,尽管这是一个行政确认行为,但不应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就我值班期间,看到为了买首套房的资格、避开首套房的利率、拆迁等,假离婚或者假结婚的现象不在少数。

有些人甚至不回避“假离婚”,还嫌登记有点烦。这是对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认识得不够。作为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该严厉批评——婚姻登记是有法律效应的,一经登记,就会产生法律后果。

经过工作人员的观察和调查,目测这人就不是来结婚或者离婚的,就应该对其暂缓登记。数据库共享也是一个办法,但只有从一线工作人员上严格把关,落实到岗位负责制,才是最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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