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市陵城区:两人出售人工繁育鹦鹉获刑三年,按新规不应追究刑责,检方撤诉
▲涉案当事人饲养的鹦鹉
4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方撤回对两名收购、出售人工繁育鹦鹉等动物的被告人段吉国、王妹兰的起诉。
检方的撤诉理由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4月20日,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此前陵城检方指控:2019年11月,段吉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违反法律规定向王妹兰等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尚鹦鹉46只;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王妹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违反法律规定在收购38只和尚鹦鹉和太阳尾椎鹦鹉。经人工繁育后,又向他人出售39只和尚鹦鹉。
陵城检方认为,涉案鹦鹉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该案开庭时,陵城检方曾指出,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全科种)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两被告人出售的鹦鹉,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非野外自然生长,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层报最高法核准,对二人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
2021年12月,两人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12月,段吉国、王妹兰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段吉国、王妹兰二人均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量刑太重了。2022年2月17日,德州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陵城法院重新审判。
段吉国上诉后,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之娥担任其辩护人。彼时,涉野生动物刑案新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肖之娥指出,根据当事人家属的讲述,两名当事人在涉案鹦鹉的繁育工作中,可谓无微不至,百般呵护;实质上,他们的人工繁育行为,扩大了鹦鹉种群的数量,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明显不当。
4月7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特别是针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涉案当事人人工繁育的小鹦鹉
这是继4月18日德州禹城市“男子网购陆龟被判三年案”检方撤诉后,又一起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新司法解释的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例。
4月20日,段吉国辩护律师肖之娥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陵城检察院及陵城法院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并及时撤诉,即是对原一审有罪判决的纠正,也是对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精神的落实,更是对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践行。
“段吉国被羁押了565天,王妹兰被羁押了612天。”肖之娥说,目前,两名案件当事人刚刚收到法院的撤诉裁定且忙于家事,尚未认真考虑国家赔偿的事情,将在正式收到陵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再作具体考虑与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