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决:温江区“邹鱼匠花椒鱼火锅店”商标侵权,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3万元
来源: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戴竺芯 发布时间:2021-12-26 16:15:17
继胡辣汤、肉夹馍之后,青花椒也陷入商标纠纷……网友爆料,近期,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的餐饮店,只因店招、菜名及菜牌上含有“青花椒”三个字。
12月23日,记者联系到成都市温江区的一名餐馆经营者邹先生。不久前,他所经营的火锅店就遭遇了这样一起官司。邹先生经营的火锅店,原名“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今年9月,他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对方认为其“青花椒”的招牌涉嫌商标侵权,索赔5万元。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邹先生败诉。法院判决,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邹先生不服判决,目前,准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到传票误以为是新型诈骗店主从未想过因“青花椒”惹上官司12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成都市温江区的“邹鱼匠花椒鱼火锅(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店主杨女士及其丈夫邹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的遭遇。
现更名为“邹鱼匠花椒鱼火锅”今年10月,夫妻俩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他们所经营的“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涉嫌商标侵权。“最开始我们还在想这可能是诈骗。”杨女士说,两口子觉得奇怪,于是拨通了传票附上的法官电话求证,该法官告知确有其事,两人这才确认,自己因为“青花椒”这三个字被告上了法庭。邹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当时收到的传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邹先生方赔偿5万元。“我们觉得很懵,不知道怎么回事。”杨女士说,在她看来,“青花椒”就是一味调料,而自家招牌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也并没有想要格外突出青花椒。“我们就只是卖青花椒鱼的。”杨女士说,从最初确认传票为真开始自己基本上就没有吃好饭、睡好觉,从不曾想过会因为“青花椒”这三个字惹上官司。目前,店铺已更名为“邹鱼匠花椒鱼火锅”,店里所有“青花椒”三字中的“青”已被各种方式遮挡。
店内“青”字已被各种方式遮挡“青花椒”是“饭店”的通用名称吗?法院:未能证明 不予支持11月26日,邹先生带着自己连续准备多日的笔记走上了法庭。根据邹先生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关于该案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法院认定,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五阿婆火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关于侵权行为,两份时间戳视频证明,五阿婆火锅店的店招为“青花椒鱼火锅”,店内悬挂的地址为“游家渡小区附xx-xx号”,与五阿婆火锅店的工商登记地址相同,微信支付收款界面显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其出具的发票上印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鲜章。五阿婆火锅店认可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故可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字样标识。关于商标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对五阿婆火锅店的相关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青花椒”店招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书显示,关于侵权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与被诉侵权服务相同,均为饭店。将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相比对,其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其虽字体具有细微不同,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法院认为,该案中,五阿婆火锅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与涉案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五阿婆火锅店应当承担停止在店招商使用“青花椒”字样的店标识。
火锅店被判侵权需赔偿商家不服准备提起上诉关于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五阿婆火锅店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认定万翠堂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5000元。法院判决,被告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被告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开庭时还有另一家龙泉的店,我们的判决结果也几乎一样。”邹先生说,对于判决结果他并不认同,目前准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