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生前立下遗嘱,法院只认可一部分
近期,广州一男子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父亲,不留给妻儿,但该遗嘱却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新闻,引发关注。
据了解,丘某因病去世,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两处房产的产权份额,都指定由父亲继承。丘某的妻儿与丘某父母因此产生法律纠纷。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其中一处房产由丘某父亲继承,丘某父亲要向丘某妻子补偿属于丘某妻子的个人财产部分。而另一处房产属于丘某的部分,由丘某儿子继承。
为何根据自己意愿所立的遗嘱,只有一部分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记者咨询了专业律师。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勉玲
丘某的遗嘱并不是完全都是无效的。其中对于他广州市花都的房子,因为他是婚前购买的,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属于丘某个人的财产,但同时,因为这个房子他是用到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还款,他的妻子对于这部分也有50%的产权。所以这个房子由丘某的父亲来继承没问题,但是在继承的同时的话,他的父亲需要在他的遗产部分补偿他妻子还款的本息跟50%增值的部分。
律师介绍,丘某的遗嘱同样也忽视了他未成年儿子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勉玲
而他的儿子在本案中大概只有三岁,是属于未成年人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立遗嘱的时候是必须为没有劳动能力、需要由立遗嘱人来抚养的人员保留遗产的份额。在本案中他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他的父亲在去世的时候就应该在他的遗产中给他保留一定的份额。
李勉玲律师介绍,在过往办理的诸多类似案件中,一些立遗嘱人对于立遗嘱相应的法律前提了解不足,这就容易导致遗嘱被判定为无效。要保证遗嘱准确有效,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确认。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勉玲
那么立遗嘱人可能会忽略的前提就是对遗产的范围不够清晰。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必须是个人合法的一个财产才是属于遗产的范围,这是我们立遗嘱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或者是家庭共有的财产,那么在立遗嘱的时候是需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剩余的部分才是属于遗产的范围。
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形式要求。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的话,遗嘱的形式有六种。最常见的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有新增加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还有口头遗嘱跟公证遗嘱。如果是说确实要确保这个遗嘱有效的话,其实公证遗嘱是可以考虑的一种形式。
王庆然 原悦 广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