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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考屡遭泄题 考研机构再成“众矢之的”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01-08 14:32:48
  12月26日,气温10摄氏度以下的武汉伴有轻微雾霾,程潇潇走进设在某985高校的考点。当天举行的2016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共有177万人报名参加。
  一天后,尽管考试已经结束,许多考生的心情仍然“难以放松”——27日晚间,教育部发布消息:近日接到举报称,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已经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在“作弊入刑”正式实施后,考研疑似泄题再次引发关注。类似现象为何屡禁不止?考生的正当利益如何保障?国家大考应如何保证公平?
  考生的努力可能被“全毁了”
  12月26日,程潇潇走进考点入口时,只是刷了一下身份证,电脑“嘟”的一响就过去了,平均两秒钟,“人太多了,也没人核对信息”。随后,她走进了一个可以容纳60名考生的大考场。她向记者透露,在考试的全过程里“从头到尾”都没有人对她的身份证、准考证是否与本人相符进行核查,“坐得比期末考试还要近”,让她忍不住怀疑,“这是研究生考试吗?”
  然而,让她“惊讶”的远不止这些。
  当晚,多名网友举报英语(二)出现泄题。有学生称考前45分钟收到考研机构的答案。一名微信名称为某考研机构的用户在26日中午12时32分就晒出了手写版答案,并称“英语(二),从网上搞到的,不知道真假,大家可以看一下”。据发布者称,这一截图是在下午2时英语考试前收到的。此外,根据网友晒出的截图显示,名称为另一考研机构的手机网页上于8时04分,也就是政治考试开始前26分钟,就贴出了部分试题答案。
  看到考研疑似泄题的新闻后,程潇潇的室友柳月第二天就没再出现在考场上。“一年来辛苦复习,最后几个月都是夜里两点钟睡,早上六点钟起”,程潇潇无奈地告诉记者,他们的努力可能就在这两天被“全毁了”。
  本次考研期间,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联合公安部门,全力打击考试作弊团伙,共打掉作弊团伙3个,涉嫌考试违纪作弊307人。
  考研机构再成“众矢之的”
  两天里,考场上演的“故事”,并不是偶然发生的。
  考研前夕,在黑龙江参考的考生刘晨曦多次“莫名其妙”被拉进“考研答案群”里。一个群在考研前一天就发布了“考研答案共享联盟”联系方式,而“考研答案的忠实搬运工”字样被突出处理。
  虽然,这些考研答案的准确率不得而知。但是,据媒体报道,“相关考研微博、微信群、QQ群和一些考研机构流传答案,结果显示和考试内容完全一样”。
  和2012年考研泄题一样,考研机构再次成为“众矢之的”。
  记者在被指泄题的某考研机构的官方微博上看到有关声明称,所谓泄题事件系不法分子冒用该品牌所为,押中考题是团队“多年以来深入钻研”的成果。该微博里被置顶的是“命中政数英全部考题”的“喜讯”,而下方评论充斥着网友对“泄题”事件的斥责。
  曾为考研泄题向教育部讨要说法的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应根据作弊的涉及范围和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如涉及考生数量不多、范围相对集中,可采取2012年时用过的办法,通过技术手段鉴别出肯定已作弊的考生,依法处置。
  葛剑雄表示,“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分子以考研培训机构为基地,已经形成产业链”。此外,相当一部分考生法制观念不强,学风不正,心存侥幸,形成了“泄题答案的市场需求”。
  教育部表示,涉考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损害教育公平公正,教育部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国家教育考试刑事犯罪,决不姑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介绍,2015年11月1日修订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如果确定犯罪事实,可以适用这些罪名”。此外,他补充道,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也将被追究刑责。
  推动考试评价改革
  12月27日,也就是研究生入学考试进行的第二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相关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保证考试公平、严惩作弊成为民众对社会公平的期待。
  近些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频被爆出泄题,甚至在“作弊入刑”后的“最严考试年”,为何还是没能刹住作弊之风?
  长期从事教育法规研究的某211大学教授陆志刚告诉记者,此前,由教育部制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只是“对内”适用于学生和教师,“作弊入刑”则对学生、教师以外人员产生了约束力,“确实是一个进步”。但是,按照目前国家考试的机制流程,从命制试题、印制试卷、押运试卷、监考等环节都可能出现泄题现象。他认为,“作弊事件反复出现,究其原因在于犯罪成本较低,为了可图的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考试作弊等罪名最高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在美国一旦考试作弊,可能面临图谋欺诈重罪指控和高额处罚及监禁,在新加坡、日本等国,考试作弊将记入诚信档案。
  面对国家考试中一再出现泄题的现象,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由行政部门长期主导,缺乏市场竞争,考试组织者对考试安全、考试评价质量和服务难以保证”,这种考试组织机制不变,即使“作弊入刑”,也难以根治。
  在熊丙奇看来,需要推进考试评价改革,“把考试组织、评价、使用等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律框架治理”,而不是只采取针对作弊的“补救措施”。因此,他建议出台《考试法》,明确考试改革的程序,以及按照招考分离的改革要求,界定政府、考试组织机构、招录机构、考生的权责,以此落实考试社会化改革。(本报记者 陈鹏,应部分受访者要求,本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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