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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治之路,有哪些拦路虎?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6-01-08 01:30:13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暴法中这样写道。然而现实中,“家暴就是家务事”的观念仍非常流行。武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表示,自己在家庭暴力调解工作中,时常能听到当事人持有类似论调。一方面,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没想过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邻居、亲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多管“闲事”。

  部分参与反家暴法草案审议的人大代表指出,相当一部分受害人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不得不依附于施暴者;而现行法律在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方面还不够丰富,难以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受害人维权意愿,还有待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救助办法的继续完善。

  举证有阻碍,规则较零散,诉讼程序“启动难”

  令人遗憾的是,当家暴受害人鼓起勇气报案后,仍有很多案件未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去年她共经手337起离婚案件,其中303起案件的当事人曾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描述,但这些案件最终都以民事的婚姻纠纷案件办理。

  原因何在?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现实中,“举证难”则是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武汉市公安局古田四路警务站民警孙军说,许多家暴受害人就医时不注意保留伤情鉴定,而当警察调查取证的时候,经常有当事人的家属和受害人一起求情。家暴案件是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坚持,这类案子往往会被从轻处理。多年从事婚姻纠纷事务的多盟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范国良表示,“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观念在社会上较为流行,许多家暴的知情人对控告“自家人”的行为感到难以理解,因此需要作证时,不少人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

  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认为,目前有关反家暴的规定分散在不同法律中且较为原则,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在对法律理解不同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往往依据经验判断,有的家庭暴力犯罪被当做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有的甚至被当做普通纠纷不予立案,从而导致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权责不明确,协调不畅通,法律条文“执行难”

  那么,当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是否就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维护呢?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保护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我国自2008年开始试点。然而据最高法2014年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报告的家暴数量形成鲜明对比。有专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有关。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的试点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但在此过程中,法院的权责有多大,公安机关应如何履责,并无明确规定。

  反家暴法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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