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不再以发表学术论文为申请博士学位硬性指标,清华等多校放宽博士学位申请对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多校放宽博士学位申请对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上交、贵大已取消
近年来已有多所“双一流”高校放宽了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中对发表学术论文的硬性规定。
最新两例来自上海交通大学以及贵州大学。
今年9月1日,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发布了《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21〕80号)》(简称“上交2021《规定》”)。对比该研究生院2017年9月发布的《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17〕90号)》(简称“上交2017《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已不再被列为申请博士学位的硬性指标。
上交2017《规定》明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且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无学术诚信问题者,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其中,学校层面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为“就读博士期间,应在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以理学为例,应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
上交2017《规定》还提出:为鼓励博士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制定导向性刊物目录,对发表在本学科国际高水平刊物、影响因子高、他引率高的论文作者,可减少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要求。
而在上交2021《规定》中,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修改为: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规范,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上交2021《规定》还明确提出“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与上海交通大学类似,贵州大学研究院官网今年9月8日发布了《贵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版)》(简称“贵大2021《办法》”),也取消了对博士学位申请中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要求。
贵大2021《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申请人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规范,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及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在本学科专业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获得学术学位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获得专业学位须具有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学术学位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获得专业学位须在专业技术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
此外,贵大2021《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原《贵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贵州大学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2号)、《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被废止的《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2019修订版)》对该校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
比如,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满足下述条件之一:SCI(中科院大类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且被SCI收录;SCI期刊与SCDW期刊“交集”的论文2篇且被SCI收录;SCI期刊与SCDW期刊“交集”的论文1篇且被SCI收录 + EI来源期刊与SCD期刊“交集”的论文2篇且被EI收录;SCI期刊与SCDW期刊“交集”的论文1篇且被SCI收录 + 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与SCD期刊“交集”的论文1篇。
事实上,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放宽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此前已有先例。
比如,2019年4月22日,清华大学公布了新修订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此前按照学校规定,博士生达到学校和所在学科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方可审议学位,而新规鼓励依据学位论文以及多元化的学术创新成果来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不再以学术论文作为唯一依据,激励博士生开展原创性、前沿性、跨学科研究。
2020年6月19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研究生院制定了《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评价规定》,经与会委员认真研讨、投票表决,一致同意通过。
该评价规定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突破,其中之一便是明确了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相关学术成果是学位论文评价的重要支撑和参考,发表论文数量不再作为申请博士学位的限制性条件。
2020年12月9日,华东师范大学召开研究生教育大会,出台了研究生卓越育人工作方案并发布九大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到:学校不对博士生科研发表作统一要求,各院系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所需和卓越人才标准要求,合理制定符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创新科研成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