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社会镜像      中产平台  
 
法治热点  反贪防腐
依法治假  见义勇为
创业就业 薪酬社保 消费住房
环境保护 食品安全 医药安全
婚姻家庭 教育文化 养老休闲
统计分析 法规政策 财金 行业地方
能源矿产 进出口  三农 土地海洋
科 技  国 企  民企 企业家富豪榜
股 票
彩 票
收 藏
你的位置:  您的位置:首 页民生环境保护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重典治理违法排污 严打监测数据造假

来源: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  发布时间:2021-02-07 17:13:43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例行政策吹风会。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条例》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最终实现环境要素的全覆盖。

  

▲吹风会现场

  

  刘志全说,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一是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做一个登记便可,大概半小时内就能完成。
二是管理要素全覆盖。《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目前是水、大气、土壤、固废,固废法刚刚颁布,2021年准备研究将固废法纳入许可证里面去,正在出台相关的指南,最终实现环境要素的全覆盖。

  他介绍,《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一是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者登记表备案材料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
二是许可排放浓度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衔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环境管理的要求衔接环评批复文件等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是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定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单编制时的依据。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刘志全指出,《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里面的首例。此外,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最后,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

  据介绍,《条例》用两章分别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等。执法证据这次也不仅仅局限于现场监测数据,也增加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取的数据,也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5日表示,依法严惩重罚,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

  

点击进入下一页
 
资料图:无人船对长江水下排污口进行探测。中新社记者 阮煜琳 摄
 
    

  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有记者问:以往企业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违法排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排污成本太小。《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黄祎指出,依法严惩重罚,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条例》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黄祎说。

  此外,针对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问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近年来,为了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生态环境部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 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多次会同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研究相关问题,推动在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将环境监测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入刑,实现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重大突破。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认真研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最高检、最高法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网络。

  第二,联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三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行动计划,对涉及自行监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提高科学化水平,实施大数据监管和甄别,通过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判别真假。同时鼓励媒体界和公众来加强这方面监督。

  刘志全指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规范企业的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打击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友情链接:人民网  新华网  法治网   澎湃新闻  中国新闻  新京报  每日经济新闻  搜狐  国家卫健委  北青网

版权所有@中实弘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1

电话:(029)88866888转6388   E-mail:sx_szlef@163.com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 110106006042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 180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