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社会镜像      中产平台  
 
法治热点  反贪防腐
依法治假  见义勇为
创业就业 薪酬社保 消费住房
环境保护 食品安全 医药安全
婚姻家庭 教育文化 养老休闲
统计分析 法规政策 财金 行业地方
能源矿产 进出口  三农 土地海洋
科 技  国 企  民企 企业家富豪榜
股 票
彩 票
收 藏
你的位置:  您的位置:首 页民生食品安全

食安法条例修订 拟网售食品未公开信息最高罚20万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12-24 15:25:08

      日前,国家食药监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民意。草案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36条内容,首次明确了网售食品的抽检标准,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需备案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网址等信息,未按要求公开入网商户信息的,或面临20万元罚款。此外,草案还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与融资信贷等挂钩,以此制约食品经营者的失信行为。

  网售食品经营者需公开营业执照

  网络食品经营种类繁多,鱼龙混杂。不仅在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各种各样的食品或餐饮,朋友圈里也常见自制食品的出售。方便、快捷是很多人选择在网上售卖食品的原因。

  但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食品将不再像从前一样“随意进出”网络交易平台。草案针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新增了11项内容,这意味着,在网上出售食品将和实体店售卖食品一样严格。

  资质审查方面,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入网的食品经营者需提供网址、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等信息。此外,第三方平台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都需向所在地的食药监部门备案。

  同时,入网食品经营者需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起到监管作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入网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或者擅自转移、篡改、伪造、清除入网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将面临高至20万元的罚款。

  网售食品纳入食药监部门抽检范畴

  今后,网络食品也纳入食药监部门的常规抽检范畴,此次草案对网络食品的抽检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抽检样品由食药监部门进行购买,并记录购买信息。按照网络食品抽检方案要求,食药监部门确定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保存购买票据,记录抽检样品名称、类别以及数量等。

  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单位抽样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检验结果及时通知商户及第三方交易平台。因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地址不详,检验结果无法通知到的,食药监部门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公布相关结果信息。

  网售食品抽检不合格应停止流通

  和线下抽检要求一样,抽检不合格的网售食品应当及时下架,停止流通。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又无法取得联系的,草案规定,可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移除其网上食品销售信息,并暂停提供其网上交易服务。

[1] [2]  下一页

 
 友情链接:人民网  新华网  法治网   澎湃新闻  中国新闻  新京报  每日经济新闻  搜狐  国家卫健委  北青网

版权所有@中实弘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1

电话:(029)88866888转6388   E-mail:sx_szlef@163.com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 110106006042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 180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