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4团伙走私进口泰国白砂糖11478吨,案值7977万元,主犯获刑13年处罚金3200万元
南宁海关1月14日通报,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2020.1.1”范某某等人走私进口白糖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首犯范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200万元,判处团伙其他主要成员10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0万元至3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图为缉私民警检查货物。 姚锡玲 摄
该案系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1月1日立案侦办。当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指挥下,南宁海关缉私局与石家庄海关缉局开展联合行动,共出动警力110余人,在广西南宁、东兴,河北石家庄、邢台,浙江杭州等地开展集中抓捕,成功抓获范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0名,一举打掉涉嫌伪报品名走私白糖团伙4个,现场查扣涉案白糖675吨,冻结涉案账户40余个。
经查实,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间,以范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一般贸易渠道以伪报品名方式,将进口白糖申报成糖果预混粉,逃避海关监管,从广西钦州港口岸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73票共计11478吨,案值7976.92万元。
图为涉案白糖。 姚锡玲 摄
该起案件的成功破获,打响了“国门利剑2020”打私联合专项行动的第一枪,被列为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案件,获评“全国税收征管十佳案例”。
图为抓捕现场。 童怡文 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范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被认定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厉制裁。
图为抓捕现场。 童怡文 摄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白糖消费市场之一,走私白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破坏农业生产基础。案件的定罪判决,狠狠打击了食品走私违法犯罪,有力维护了白糖市场秩序。下一步,南宁海关缉私局将持续高压严打,切实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和老百姓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