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丈夫诈骗妻要还债? 法院:妻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丈夫诈骗200多万后被判入狱,妻子是否也要为这笔 “债务”买单呢?家住禅城的阿玉(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被受害人告上法庭。昨日,该案二审结果传来,佛山中院最终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阿玉与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丈夫诈骗妻子被连带索赔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谭某在明知农民公寓不对外出售的情况下,仍向外散布可以帮非本经济合作社成员购买农民公寓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了10多人合共251.5万余元。
东窗事发之后,谭某因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
虽然事发后经被害人多次催促,谭某归还了部分人的部分款项,其家属也代其退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多人的款项并未退还。2015年1月,霍某将谭某和阿玉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返还购房款14.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应对霍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谭某诈骗案中所涉的债务发生于谭某、阿玉婚姻存续期间,阿玉也未能证明其没有分享谭某骗取的款项所带来的利益,两人也均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据此认定阿玉从谭某所诈骗的款项中获益,因此该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阿玉应对谭某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谭某赔偿霍某损失14.8万元及利息,阿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阿玉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债务的本质应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本案中,案涉债务是谭某因个人犯罪行为诈骗他人而产生,属于侵权之债,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依法应由谭某个人承担。
佛山中院还认为,霍某作为受害人亦无证据证实阿玉明知谭某有诈骗所得而分享其利益,故阿玉对案涉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佛山中院二审判决谭某应赔偿霍某损失14.8万元及利息,而阿玉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了霍某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