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睢县:女子离婚不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一女,自首被判刑
2020年7月8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冯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现住杞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重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睢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冯某与孙高振在睢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至2017年10月份。
冯某曾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睢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冯某与韦某(已判刑)相识后,被告人冯某在明知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且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韦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9年5月份在杞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在与孙高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睢县人民法院宣判
睢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冯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女声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