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流县:男子持枪猎捕1只“寒鸡”5只“飞狸” 获刑
6月4日
清流县法院一 审宣判一起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该案件采用“3+4”七人合议制,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背着装有蛇皮袋、土硝、小钢珠的背包,携带鸟铳、头灯、柴刀,骑着摩托车至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苗勃背”山场打猎。被告人江某某使用鸟铳猎捕“飞狸”5只,使用鸟铳的枪托敲到“寒鸡”一只,并将敲到的“寒鸡”抓住,装入蛇 皮袋。在返回家途中被长校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江某某猎捕到的“寒鸡”为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飞狸”为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棕鼯鼠。
12月10日,清流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同森林公安局人员依法将江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涉案物品白鹇(一只、活体)和棕鼯鼠(五只,其中活体一只、死体四只)进行处理,活体的白鹇和棕鼯鼠给予放生,四只棕鼯鼠给予掩埋处理。
审理过程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江某某非法猎捕的五只棕鼯鼠为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酌情从重处罚;江某某曾因破坏选举秩序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猎捕的活体白鹇和棕鼯鼠各一只已被放生,罚金和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赔偿款已预缴,酌情从轻处罚;江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鸟铳一支、自制弹药、硝化棉、黑火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清流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江某某应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已缴纳)。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明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的多样性,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不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清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影响食品安全和社会卫生的犯罪行为,以法律手段推进革除贪吃野味陋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