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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市:父子电捕水产品获刑

来源:江苏省如皋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06 11:00:27

  在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江苏南通一父子使用电捕方式捕获鲈鱼、青鱼等渔获物近百斤。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老田、小田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其中对老田适用缓刑。

庭审现场


  父子半夜用电捕工具非法捕捞

  田氏父子均系如皋市长江镇村民。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们听说家门口的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因全面禁捕一年多,各种鱼类较多,便动了非法捕捞的歪心思。

  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两人驾驶自制渔船,在如皋港港口至胜利沙之间长江水域内,使用发电机、逆变器、带金属导线的框架拖网等工具组成的电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捕获鲈鱼、青鱼等渔获物共计49.8公斤。

  次日清晨,在两人驾船靠岸之际,被守候在岸边的如皋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经如皋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人捕捞的上述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54元。


  附带公益诉讼要求放流3倍鱼苗

  经查,田氏父子捕捞的方式为电捕,捕捞的水域位于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根据2017年11月原农业部通告的名录,该水域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禁捕。

  公诉机关认为,田氏父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损害的长江生态环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处二被告人赔礼道歉,并增殖放流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3倍的鱼苗。

  庭审前,二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表示愿意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长江渔业生态。


  两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该案在如皋第一中等专业学校体艺中心礼堂内开庭审理。当天庭审前,如皋法院、如皋检察院、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等40余人,在如皋皋张汽渡左侧码头共同见证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放流青鱼3000尾、白条2400尾。

  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田、小田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价值达500元以上,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老田、小田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其中对老田适用缓刑。


  【对话法官】

  电鱼对长江生态危害有多大?

  对于电鱼给长江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吴亚红告诉记者,“电网所到之处,鱼类无一幸免,大部分鱼类被电死后沉入江底,时间长了就会腐烂,污染水体。同时在鱼类繁殖期电鱼,还会导致鱼类亲体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吴亚红介绍,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我国《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同时,《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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