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民间公益环境诉讼案宣判 被告被判恢复林地植被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新修订的《环保法》于今年元旦起实施,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于同一天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使得该案也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今天上午九点,这起全国首例的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在福建市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今天上午部分全国、省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南平市生态环境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媒体记者等近百人旁听了宣判。今天上午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是被告在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器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的林地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果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到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者是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同时要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元。
因为原告“自然之友”是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中国第一个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环保团体,这一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是在新《环保法》深造后,毫无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而且诉讼的目的是原地林地恢复植被,所以关注度非常高。现在,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保护的方式和方法是比较单一的,这次的审判结果也为民间组织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参与生态保护积累了实践经验,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