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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江等多地再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10日

来源:三茅网  发布时间:2020-02-01 11:36:5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按照原放假计划,2020年1月31日为正常上班日,且2月1日周六也要进行补班。

 

  面对国务院延长假期的通知,上海市率先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明确表示: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紧随其后,浙江刚刚也发布了相关政策:

  随后,苏州、四川、河南等地也纷纷发出通知,推迟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和学校开学时间。

  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发出通知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点击查看全文)。通知指出: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海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2月17日前不开学。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1月27日,苏州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点击查看全文)。通告指出: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1月27日,四川省教育厅推迟开学时间(👈点击查看全文),具体通知内容包括:推迟中小学幼儿园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未通知前各校不得自行开学;各高等学校不得提前开学和接受学生提前返校。

  1月27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点击查看全文)明确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形势另行通知。                                                                                                                                                                                                   针对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很多HR和网友,对比后有很多困惑,比如国家公布延迟长至2月3号,地方却公布至2月10号,那单位遵循国家标准是否合法呢?等等。

  为此,我们采访了黄志峰律师(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给大家做了详细解答。


  具体整理形成5问5答,供大家参考:

  1)“延长春节假期”和 “不早于**前复工 ”有什么区别?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属于临时性措施,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企业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遵守,员工在此期间休假的,企业应向员工发放正常工资。

  该延长的假期类似于“休息日”,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当于周末加班。

  所不同的是,周末属于无薪,但延长的假期则属于有薪休假。

  而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而不是从延长春节假期的角度来考量的。


  2)“不得早于” 是属于强制性的吗?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否可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事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除特定行业可以早于2月9日24时之前开工外, 其余企业不得早于该时间节点复工。

  该通知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虽不具有广义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但是是政府在其所辖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一般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 在实践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被法院或有关机关所认可。

  特别是在应对此次冠状病毒疫情来势汹汹的前提下,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辖区内的有效防控措施,这是基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而做出的,故具有比一般规范性文件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适用性,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切实遵守。

  《通知》中的复工,应理解为去企业报到工作,但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3)2月3日到9日,这期间工资怎么计算?是否可以统一安排抵扣带薪年假?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政府控制疫情要求各企业于2020年2月9日前不得复工的规定,符合上述通知中所规定的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形, 职工虽未正常上班,但企业仍应支付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

  另外,很多人对于2月3日至9日期间的性质存在疑惑,故对于企业是否可以在此期间安排带薪年休假提出了疑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

带薪年休假应当由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在工作日内进行统筹安排。

国务院假日办之前发布的通知,规定将春节假日延长至2月2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

  很显然,上述期间具有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不得以工作日进行认定,故显然不适用带薪年休假。

  然而,上海市政府所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不得早于2月9日的复工期间,并未明确2月3日至9日期间的性质。

  如果认定为地方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则不可由企业进行年休假安排;

  如果仅仅是政府针对疫情所出台的防控政策和紧急措施,则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因为国家的假期和休假应当由国务院假日办通过文件进行颁布,这对于劳动关系中确定计薪日和计算工资具有指导意义。

  据此,地方发布的延迟复工的规定一般仅具有紧急措施的法律意义,不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延长假期的法律意义, 故可以由企业根据情况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4)在2月10日复工以后,企业是否有权利,对2月3日至9日的假期,要求员工进行补班?

  没有权利进行补班。

  上述假期是国家基于公共安全预防所作出的紧急措施,具有政府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休假的性质,所以不得要求员工进行补班。


  5)如果企业不执行,公司依然要求2月3日上班,怎么办?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是由上海市政府所颁布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在上海市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因此,如果本市辖区内的企业拒绝执行,如果发生强行要求员工2月3日起进行复工的情况,则可能发生如下风险:

  1、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理或处罚;

  2、如果造成疫情扩散或严重影响可能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3、如果员工拒绝复工,不得视为其旷工,企业仍须发放正常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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