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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神案”当事人郭桥销售假药罪改判走私罪 减刑5年后刑满释放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0-01-06 18:00:11

   近日,“上海药神案”改判一事引发关注,从被判“销售假药罪”改为“走私罪”的当事人郭桥刑期从7年变为2年。1月4日,郭桥辩护律师童明友告诉南都记者,郭桥当日期满释放。

  南都此前报道,该案曾因肺炎疫苗断供三年,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门诊部”)负责人郭桥进口未获批疫苗而因“销售假药罪”获刑备受关注。2018年1月,郭桥因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刑7年。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改判郭桥获刑2年。
  童明友表示,从郭桥自2018年1月一审判决至今,已被羁押满两年,1月4日刚好期满释放。
 

  肺炎疫苗断供3年,进口未获批疫苗被判“销售假药罪”
  该案由肺炎疫苗断供而起。
 
  2008年,我国上市了进口的肺炎7价结合疫苗(当时属于惠氏公司,后被辉瑞公司合并),受到很多儿童家长的欢迎,供应量不断上涨。2013年,该进口疫苗的再注册申请未获批准,而“升级版”13价疫苗还未上市。直到2016 年,13价疫苗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获批,2017年3月起开始在国内多地可接种。
  但已经开始接种该疫苗的儿童在这3年间,无法接种后续剂次,而新出生的婴儿则没有机会接种该疫苗。


  郭桥在这一期间开始了进口未获批疫苗之路。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位于上海丁香公寓里的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从新加坡采购了大约7000支13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以服务套餐形式给自己的客户接种。还有部分轮状病毒疫苗,疫苗共计11种,约13000支。
  我国批准肺炎13价结合疫苗上市的时间是2016年11月。同年12月23日,上海市食药监局就该医院涉案疫苗出具意见,认定包括13价肺炎球菌疫苗在内的涉案疫苗未经批准而进口,按假药论处。
  2018年1月,郭桥因销售假药罪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处罚金200万元。其他三名参与疫苗销售者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到6年,并处以罚金。
  因不服一审判决,郭桥提起上诉。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关于郭桥是否构成销售行为、疫苗是否为假药等问题,成为该案焦点。
 

  《药品管理法》修订通过,“销售假药罪”改判“走私罪”
 
  2019年8月26日《药品管理法》修订通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将关于假药的范围进行了修改,不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话可以免责免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生效,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不再视为假药,销售假药罪将不适用本案。”童明友2019年11月27日向南都记者提供的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该案中有关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童明友称,该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其采购的大量高品质疫苗是在全面断供期间,虽违反了管理法规,但全用于为儿童免疫接种,客观上保护了生命健康。
  2019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通报称,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门诊部”)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胡盼盼、孙勇平、简立和、郭桥有期徒刑2年至3年多不等并均被处罚金。
  法院通报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胡盼盼为非法牟利,在明知13价肺炎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11种疫苗未获批准进口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孙勇平联系境外的一家诊所进行采购,并安排被告人简立和负责运输并非法携带入境,销售给被告单位美华门诊部。
  美华门诊部在明知相关疫苗系未经批准而走私入境的情况下,经该门诊部负责人郭桥决定,非法收购上述疫苗共计1.3万余支,并对外接种。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盼盼、孙勇平、简立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批准将涉案药品走私入境,数额达425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美华门诊部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桥决定,非法收购走私药品,数额达995万余元,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上述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人胡盼盼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日,判处被告人孙勇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简立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桥有期徒刑二年;对各被告人均并处罚金。
  郭桥由因“销售假药罪”获刑7年改判为“走私罪”获刑2年。童明友对本次改判向南都记者表示,上海法院在国家药品管理严禁进口未经批准药品的框架下,作出的这次改判,已经大幅度减轻了刑罚。此案也显示,未经批准进口境外药品的管理制度并未松懈,医疗机构和管理人需要警醒,如果逾越此条界限,仍然可能会以走私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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