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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伪造证件骗婚并非一律无效

来源:民法典草案  发布时间:2020-01-05 19:52:5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

民法典拟对近亲属范围进行再次调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相较于三审稿,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草案删去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

“共同生活”认定困难不以此界定近亲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中,有关“近亲属”的界定曾引发讨论。

在此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在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没有明确近亲属的范围。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第八百二十二条明确,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同时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这也就是说,最新提交审议的草案对近亲属的范围仍明确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由法院撤销

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均维持了上述规定。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同时,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进一步明确。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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