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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份发布2019企业工资指导线

来源:中新社  发布时间:2019-08-31 11:38:35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统计,截至8月30日,至少已有上海、天津、山西、新疆、内蒙古、山东、陕西、云南等8省份发布了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给员工涨工资提供了参考依据。此外,中新经纬客户端还注意到,去年同期,至少已有11个省份发布了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是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依据。由基准线、上线(又称为预警线)和下线构成。

  8省份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5%~8%之间

  3月27日,上海人社局公布了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平均线为5%-6%,下线为2%-3%。

  6月21日,新疆人社厅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提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5%,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为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8%,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2%。

  7月2日,内蒙古人社厅发布通知明确,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7.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1.0%。

  7月31日,山东省政府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8月1日,陕西人社厅发布消息指出,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基准线为7%,下线为2%。

  8月14日,云南人社厅发布了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8月28日,天津人社局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全市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为12%,下线为3%。

  8月28日,山西人社厅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全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分别为8%、12%和4%。

  中新经纬客户端发现,上述8省份中,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5%~8%之间,多数较去年回落或持平,仅有内蒙古较去年上调0.5个百分点。在增长上线方面,也仅有内蒙古进行了上调。而在增长下线方面,仅有云南进行了上调。

  新疆人社厅通知显示,新疆确定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二是2019年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上述8省份GDP增速数据显示,仅有内蒙古和陕西两地2018年超过2017年。2019年GDP增速目标数据则显示,天津、内蒙古、山东三地预期目标不低于2018年增速。其中,天津和内蒙古两地预期目标超过2018年,山东6.5%左右的预期目标与其2018年6.4%的增速基本持平。

  此外,除上述8省份外,山西人社厅消息显示,北京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也已通过人社部批复。

  津、蒙发布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除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外,天津、内蒙古两地还发布了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天津部分行业的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分别为:建筑业6.6%,批发和零售业7.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6%,住宿和餐饮业7.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7%;上述行业的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分别为12%和3%。

  内蒙古发布了16个行业的货币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3%~9%之间。其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最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高。

  职工都能涨工资吗?

  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后,所有企业都要给职工涨工资吗?答案是否定的。

  云南人社厅在解读文件中指出,企业工资指导线属于指导性信息,不具强制约束力。其主要功能是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引导协商结果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协调,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企业工资指导线也是对国有企业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在严格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应参考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多地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指出,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考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参考上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经济效益明显下滑的,可以参考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没有条件增加职工工资或难以保障原工资水平的企业,职工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尽管企业工资指导线不具备强制性,但多地要求,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根据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并分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因此,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自主确定员工的工资,但法律也要求其确定的工资水平必须与单位自身效益增长水平相适应,还必须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上海人社局“民声直通车”栏目刊文指出,工资指导线在引导企业和职工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可作为工会和企业在开展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活动时的重要参考。

  文章称,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有必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等相关机制,正确处理劳资分配关系。企业要想做大做强,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要有长远的眼光,不能为了节省一点人力成本而伤了职工的心。否则,作为劳动者,嘴上不说,最终也会用脚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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