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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6月1日至9月30日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天25元

来源:陕西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06-07 21:58:15

 从本周末开始,西安的连续高温天又来了。5月31日,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通知提到,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将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要求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特别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条款中,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与此同时,还要统筹安排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用人单位要关心职工工作生活,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认真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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