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柳北区法院:两份遗嘱内容冲突 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争议,诉至法院。11月6日,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消息称,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份遗嘱中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房屋分配按公证遗嘱内容执行。
有子女称不知代书遗嘱存在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11月6日下午5时50分许发布消息称,区仲昆与樊梨楚婚后共生育了区牟依、区牟杨、区牟尧、区牟曼、樊牟晓、区牟可、区牟丝、区牟乌8个子女。2001年,区仲昆与妻子樊梨楚在柳州市公证处分别立下公证遗嘱,两份遗嘱共同记载:区仲昆与樊梨楚于1995年10月买了一套房改房,区仲昆与樊梨楚去世后,该房屋的产权份额由区牟杨、区牟可均等共有继承。
区仲昆2011年又立下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写明:“我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一套、所有现金和存款、原始股票、抚恤金等,由区牟曼继承不超过4万元,其余全部财产由区牟依、区牟杨、区牟尧共同继承。区牟丝、区牟可、区牟乌、樊牟晓无权继承本人任何遗产。”
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有子女称不知道代书遗嘱的存在,该遗嘱应属无效,且称代书遗嘱是在子女不和、家庭矛盾激化的情况下产生,真伪难辨。
如何处理父母留下的房屋、股票、股息等遗产,8个子女因争执不下,诉至柳州市柳北区法院。
法院: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经审理,柳北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区仲昆与樊梨楚所立公证遗嘱已由公证机关公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其他公证遗嘱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因此,区仲昆与樊梨楚所立公证遗嘱属有效遗嘱。
此外,区仲昆于2011年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属有效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代书遗嘱中关于房屋部分的处理应属无效。不过代书遗嘱中关于现金存款、股票等遗产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按代书遗嘱执行。其余在被继承人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则按法定继承的规定执行。
关于涉案遗产的分配,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应按公证遗嘱执行,由区牟杨、区牟可各继承该房屋50%产权份额。涉案股票在区仲昆与樊梨楚婚姻期间取得,属于区仲昆与樊梨楚的夫妻共同财产,区仲昆与樊梨楚所立公证遗嘱中并未对此进行处理,因此,属于樊梨楚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8个子女及区仲昆各取得九分之一;股票属于区仲昆的份额以及区仲昆继承樊梨楚的份额,按照区仲昆所立代书遗嘱处理,即由区牟依、区牟杨、区牟尧各取得三分之一。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