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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餐厅老板向渔民买回两只綠海龟做“镇店之宝” 被罚2万元并获刑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8-10-19 14:52:51
  买龟:200元从渔民那买回两只海龟做“镇店之宝”
  “老板,有兴趣吗?它们是我在海上捕到的!”
  “不错,要多少钱?”
  “300”,渔民同时伸出了三根手指头示意。
  “这么小,背甲才8厘米不到哦!太贵了,200吧!我要2只好了!”
  2015年8月,苏某在湛江的渔民那里花了200元购买了两只海龟,并将它们带回到顺德的家中饲养。
  后来,苏某想到:“把它们放在自家餐饮店的水族箱内,应该会很吸引人吧。”于是,两只海龟被放入到水族箱内当上了“镇店之宝”。
 
  重罚:
  罚款19200元并没收海龟
 
  近日,顺德区农业局到该餐厅调查,两只海龟被鉴定为绿海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据悉,绿海龟俗称黑龟或石龟,是各种海龟中体形较大的一种,其成龟背甲直线长度可达90到120厘米,体重可达100千克以上。绿海龟在中国江苏、浙江、福建、台湾、广东等地的沿海地带都有分布,尤以南海为多。
  目前,它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濒危物种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因涉嫌非法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农业局对苏某作出罚款19200元及没收绿海龟2只的行政处罚。
 
  获刑: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拘役三个月
 
  事情还没结束,经农业局向公安机关举报,苏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至顺德检察院。
  顺德检察院认为,餐厅老板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其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苏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法院对苏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提醒:市民买野生动物来饲养前要了解清楚品种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像餐厅老板一样的市民。他们购买一些野生动物,有些是出于爱好打算在家饲养,有些则是出于食用的目的。
  法院提醒,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即使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应当先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而常见的绿海龟、金刚鹦鹉、绿鬣蜥等都属于保护动物,都不能非法购买和饲养,更不能私下杀害、食用或者放生,一旦被查实,都属于构成犯罪的“收购”范畴。所以,即便作为宠物来饲养时,市民一定要了解清楚它的品种才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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