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300多名2-15岁儿童血铅超标案判决缩水
近日,衡阳儿童血铅超标案以司法调解告终。这是第一起进入且走完整个司法程序并最终拿到法院法律文书的“儿童血铅第一案”,因而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可能会有借鉴价值。
发生在四年前的该案经历了一、二审、高院发回重审,走完整个司法程序,7名血铅超标儿童家长拿到了4-9万元不等的赔偿。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令人满意的结果”,可仔细看下来,司法审理与行政干预明暗交织,只能说是惨胜。
(一名7岁小女孩血铅指数达到了227。)
衡阳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爆发于2014年6月,涉及300多名2-15岁儿童,最严重者血铅含量317ug/L。罪魁祸首被认为是当地生产电锌的美仑颜料化工,但当地官员开始否认,认为儿童血铅超标原因不确定,“咬铅笔也可能超铅”。最终化工厂排污被确定,铅锌镉分别超标60-20倍。
舆论曝光后,涉事的美仑颜料化工被关停查办,衡东县多名官员受到党政纪处分,县环保局长等4人被免职。但在53名血铅超标家长提起诉讼后,县、镇以“取消低保”胁迫40名家长撤案。随着司法程序展开,家长人数越来越少,这是司法公正一再缩水的直接证明。
行政方面有维稳考虑,遏制血铅超标家长参与集体诉讼,妨碍环境污染事件在司法轨道上正常运行。一二审也被舆论怀疑是基于稳定,依照价值判断作出判决,不是依据事实与法律,压低了受害人的赔偿诉求。最后受害家庭即使拿到了几万元的赔偿,相较于儿童损害及治病支出,也都是聊胜于无。
环境污染一般都是集体诉讼,牵涉地方经济、政商生态、社会稳定等问题,导致它们始终要突破行政干预和司法权衡的“联合作业”。尽管环境污染与人身伤害的因果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但往往不是技术问题阻挠这类案件的解决,行政和司法的立场决定案件走向。
(2014年4月24日,湖南省衡东大浦镇,部分患有血铅病症的孩子站在当地美仑化工厂前。 澎湃资料图)
值得一提的是,环境污染案件当最最主要的问题并不是法律不健全,法律上并没有太多障碍。民事上可以主张环境污染赔偿,也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甚至可以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至于环境污染损害人身的司法鉴定,也有许多机构可以做,但这些在现实中显然不是关键。
像衡阳儿童血铅超标案,环境污染案件有两个“极端”结果:一个是完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司法公正自然而然地体现,但就我们所见,这层境界很难实现;还有一个,拒绝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那就会诱发更多信访案件,行政单位绝对不想看到。
(湖南省衡东大浦镇,周边河道不停被排入污水。澎湃资料图)
所以,折中处理、大事化小就成了环境污染案的中庸之道,比如削弱集体诉讼时原告人数,在司法压力下保留狭窄的谈判空间,反复警示社会稳定的红线——衡阳儿童血铅超标案展现了教科书式的处理手法。那些走完整个司法程序的家长非常不容易,原因也在这里。
看新闻,衡东县这个污染源企业是被关停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家长、法院和政府达成调解。假如污染企业大到无法被关闭的程度,关闭它有可能影响当地税收与就业,那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就会面临更艰难的司法境遇,司法公正的彰显就要克服更多挑战。
总之,衡阳儿童血铅超标案在司法程序上已经落幕,调解赔偿没有覆盖所有受害者,最高9万元的赔偿金既不是最坏的结果,也不是我们最想要的理想局面,但恐怕也只能如此。环境维权就是这么艰难,该案最大的提醒可能是:如果不能摆脱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很难指望纯粹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