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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县赋春镇甲路村江永亮张旺琴夫妇因2015年超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来源: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9-16 19:17:55

   关于江永亮网络反映婺源县卫计委不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的回复

       @罗昌平 @彭虹斌 #上饶身边事#、#婺源事儿#2018年9月13日,新浪微博用户@彭虹斌在微博发表“今天江西上饶婺源县人民法院委托卫计委来送行政裁定书?现在还在追缴2015年的二胎罚款,看到计生组织如此不顾国家政策大局,不顾老百姓死活?心都凉了半截”的言论,表示对婺源卫计委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不满。

       了解到该网络舆情后,婺源县卫计委第一时间进行调查。经核实,发微博人名叫江永亮,婺源县赋春镇甲路村人,1977年9月出生,非农户口,其与妻子张旺琴(婺源县赋春镇甲路村人,1976年10月出生,农业户口)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江永亮系初婚,婚前未生育子女,张旺琴属再婚,婚前曾于2001年9月15日生育一男孩。两人婚后于2009年12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江铭楷,于2015年12月16日再次生育一男孩,取名江铭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该夫妇于2015年12月16日的生育行为属于计划外生育。婺源县赋春镇人民政府在了解到该夫妇的违法生育行为后,于2018年1月27日依法向该夫妇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多次上门催缴,该夫妇拒不履行。2018年9月6日,赋春镇政府经县卫计委审核后,依法向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婺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做出行政裁定(裁定书编号:(2018)赣1130行审55号),准予对江永亮、张旺琴夫妇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江永亮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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