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七旬老太输血染艾 医院和血站被判担责七成
原告向被告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75万余元。被告南华附一医院辩称,医院对余良幼的治疗过程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被告衡阳市中心血站亦称,原告无证据证明血站存在过错。另两家血制品企业均称,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与其无关。
2016年10月底,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两家血制品企业提供的血液制品合格,且余良幼使用该产品是在感染艾滋病毒的四年以前,故这两家企业与余感染艾滋病无关。南华附一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被认定为承责主体。一审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为548399元。
判决书称,根据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推定患者余良幼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治疗时感染艾滋病。”虽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和血站存在过错,“但是由患方承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后果对患方不公平,且医院和血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方承担。法院认为,原告方未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对患者可能因自身血液疾病导致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余良幼的子女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均提出上诉。
2017年3月底,衡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一审判决遗漏了余良幼住院183天的事实,将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核定为705924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告关于“余良幼死亡与感染艾滋病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且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应该承担其不存在过错行为、与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及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抗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