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人皮大成、马志红在河南新郑冒用制药公司名义制售假药两千万元
2015年8月,公安机关在河南新郑的一家仓库里抓获了皮大成,并当场查获了“山药葛根片”等3318箱(瓶),查获“长压敏片”52箱。经鉴定,这些“保健食品”价值1700余万元,从中检出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成分,从“长压敏片”中检出氢氯噻嗪成分。这些成分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质。2016年下半年,萍乡市检察机关依法对皮大成、马志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皮大成生产假药案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皮大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0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马志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我们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罚金刑量刑畸轻,确有错误。”萍乡市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皮大成、马志红共同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品犯罪金额分别为1700余万元和277万余元。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属于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导致罚金刑量刑畸轻,应提出抗诉。
2016年底,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皮大成、马志红也向法院提出上诉。
为支持抗诉,萍乡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真审阅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仔细剖析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制作了详细的出庭预案。
对上诉人马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马志红2015年5月曾明确劝阻皮大成停止生产、未果后离开皮大成、公安机关抓获皮大成时扣押的3000余件“保健品”与其无关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皮大成、马志红均供述马志红离开后没有再参与生产、销售,原判认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将马志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价值认定为181万余元。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罚金刑量刑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上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罚金,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以皮大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10万元;以马志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