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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08-31 16:07:03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三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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