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子龙:医院通过药房托管 企业至少返点15%-30%
来源:零时差 发布时间:2017-03-10 12:07:41
在全国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对“零时差”表示,一共带来了3件议案和20条建议,内容涉及处方外流、药房托管、网上药品监管、医药电商发展、减轻赋税、关怀弱势群体等。其中,在促进医院处方外流方面,谢子龙又一次提出了关于“三方信息共享”的建议。他认为医改核心是破除以药养医,其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处方外流。“如果有了三方信息共享,即医院、医保、医药三方信息共享,就能最快、最好地促进处方外流”。谢子龙建议,“由商务部牵头,卫计委、人社部参与,通过第三方云平台、医保结算平台或患者医保卡等载体,逐步实现三方信息共享”。这样可以将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药房纳入其中,实现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保证电子处方信息不会被人为限制。在网上药品销售监管方面,谢子龙指出,目前网上药品销售存在非法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针对该问题,他将提出关于加强网上药品销售监管的建议,包括加大网上药店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思路、建立药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三方专业医药物流企业进行配送等。他表示,医药电商在中国刚刚起步,尚无成熟模式。谢子龙透露,自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以来,自己先后深入调研50余次,召开座谈会21次,发放调查问卷7万余份,走访近200家医疗机构,调查分析药品5000余种,行程约2万公里左右。9年履职期间,他共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148份,所提议案和建议基本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采纳和回应。谢子龙认为,目前正在蔓延的医院药房托管,实质上都是药房产权和采购权的分家,是采购权、使用权和审批权的分离,而非根本性的改变,所以这些模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不仅达不到医药分开、降低药价的目的,而且还会产生多个问题,如不利于药品供应,不能保障药品质量;产生新型贿赂关系;药房托管的法律问题等。事实上,所谓的“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模式。为切实推进“医药分开”,谢子龙提出停止“医院药房托管”的建议。他认为现行的“医药托管”并非真正的“医药分开”,托管企业缴纳医院费用过高等因素使虚高的药价又转移到患者身上,托管公司的逐利行为不利于药品供应,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并且可能产生新型贿赂关系。“按照道理来说,托管药房应该是医院要支付费用给这个这个企业才对,但是恰恰现在相反,变成托管的企业,要向医院付费,医院把不该得的那一块利益,通过药房托管的方式把利益输送进来。”谢子龙向“零时差”表示,医院通过药房托管,企业至少返点15%-30%,而药品批发上市公司净利润平均行业平均利润率大概2%,药品零售上市公司大概是5%。为此谢子龙提出三点建议,切实推进“医药分开”,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第一,选择试点地区或城市,全面试行医疗机构不设门诊药房。医生开处方,由社会药房调剂销售药品,按照医保规定给予联网实时报销。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第二,搭建“三方医疗卫生信息平台”,促进医院处方外流。搭建“三方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将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社会药房纳入其中,实现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保证电子处方信息不会被人为限制。明确规定医院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限制处方外流,鼓励患者凭处方到社会药房购药,让患者能够通过终端查询、打印设备自由获得处方,自由选择购药地点。让社会药房能够获得病人的用药信息,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第三,基层医疗机构不再设立药房,引导社会药房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药品供应保障和质量保证能力。鉴于社会药房持续增长的药学专业服务能力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能力不足的现状,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出台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药房与药学服务能力不足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由医疗机构负责诊疗疾病、开具处方,社会药房保障药品供应并提供相应的审方、指导用药等药事服务,共同为促进病人健康发挥各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