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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丈夫提出离婚后向父母“借”300万 妻子被判一起还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6-12-27 23:45:39
  向法院提出离婚到正式离婚之间,丈夫“借了”公公婆婆272万,且无完整的转账凭证,这笔钱该不该由妻子共同返还?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缘起于6张“语焉不详”的借条。江苏淮安的刘芝真(化名)夫妇起诉称,其儿子于波(化名)5年前借款300多万元一直未还,现在要求儿子与“前儿媳”赵芸(化名)共同偿付。
  赵芸近日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这场官司是其前夫与父母串通起来恶意提起的诉讼,目的是让已离婚5年的她,来承担“子虚乌有”的债务,替官司缠身的前夫“还债”。
  但不久前,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赵芸及其前夫于波共同返还272万余元的借款。也就是说,除了一张30.7万元的收条外,原告主张的其余5张共计272.2万元的借条全部被法院采信。
  而这5张借条,所载日期均在赵芸起诉离婚之后、实际离婚之前,均只有于波一人的签名。其中,3张无相应的汇款凭证,2张没有标明出借人或债务人信息。
  公婆起诉儿子和“前儿媳”
  依据于波所写的6张收借条,2016年3月,刘芝真夫妇将儿子于波与前儿媳赵芸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些共计307.2万元的借款。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6张收借条,均只有于波一人的签名。除1张30.7万元的收条日期为2007年,其余5张共计272.2万元的借条的所载日期均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7月间——这也是赵芸起诉离婚之后、实际离婚之前的那段时间。
  于波写下第6张借条后的第5个月,2011年11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根据判决书,刘芝真夫妇认为这300多万元是儿子与儿媳在还没离婚时所借的钱。近6年过去了,还未偿还,现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得到了原告的儿子、第一被告于波的认同。
  然而,在赵芸看来,前公婆的这个起诉完全是一场恶意诉讼,是前公婆与前夫编造的骗局,依凭几张来源不明的借收条,目的就是想拿她的钱替官司缠身的于波还债。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些借条内容很简单,比如“今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圆整,于波”;“今借到刘芝真肆拾伍万圆整,于波。”
  赵芸说,这些收条与借条,自己从未听说过,更不知道是否借款,什么时候借款,借的款又用到了何处。
  她还说,打借条的时间正是在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之后,那时他们早已分居了一两年。最终,2011年11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她不明白,如果说前夫五六年前真的借了这300多万,还打了借条,为什么这么多年来前夫一家没有提过?为什么离婚都5年了,为何现在才突然拿出借条来要求赔偿?
  赵芸还说,第一被告于波在此案中并没有请律师;而原告刘芝真夫妇的代理人赵卫青,就是于波长期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在于波大量案件中,赵卫青均是于波的诉讼代理人,包括赵芸与于波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抚养费纠纷一案。
  “他们这完全是相互配合诉讼,就是为了达到将所谓的民间借贷债务强担给我。”赵芸说。
  赵芸的上述说法遭到了于波一家的否认,于波告诉澎湃新闻,如果不是赵芸做的太过分,他们不会采取这样的方法起诉她。“我跟赵结婚两年多,她吃的用的都是我们家给钱,2006年我们要结婚时还花了80多万在北京给她买了一套房,现在至少值500多万。她的北京户口也是我到处找人帮她落实的。”
 
 
  于波说,他要是真的想要赵的钱,完全可以起诉她偿付一千万元都不止,“我们就是气不过。”
  于波所写的第1张借条:“今借到人民币50万元整。 2010.12.15。”该借条无出借人、无汇款凭证。
 
 
  于波所写的第2张借条:“ 今借到刘芝真人民币45万元整 2010.12.26,”该借条无汇款凭证。
  两家人多次对簿公堂
  从2016年初开始,两家人多次对簿公堂。
  据赵芸介绍,她和于波是高中同学,在南京读大学时相爱并结婚。但在女儿1岁多时,2008年5月12日那天,一通“小三”打来的“宣示主权”的电话,让夫妻俩的关系急转直下。
  两个月后,2008年7月,俩人协议离婚。后经两家老人劝说,再加上孩子太小的缘故,1年后,两人复婚。
  复婚后两个月,2009年8月,赵芸离开淮安,到南京找到一份国企财务的工作。
  第二年,2010年9月,赵芸向法院起诉离婚,2011年10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1个月后,俩人还是协议离了婚。
  不过,于波却说,他并非出轨的一方,而是赵芸。他说,2008年某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他看到有人给赵芸发了一条以老公老婆相称的短信后,知道赵芸有了外遇。于波说,他还拍到了赵芸出轨的照片,并表示要提供给记者看。
  赵芸说,她确实有过一段感情,但那是在离婚后,并非婚内出轨。她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于波手写的保证书,大致内容为:“由于我带二美(妓女)到北京的家鬼混,对赵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作出一些决定。”这些决定大多是后来离婚协议的内容。
  而此案中的上述5张借条,所载日期正是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7月间。也就是,赵芸起诉离婚后、实际离婚前的那段时间。
  赵芸和于波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跟赵芸生活;两人婚后在淮安购买的2套房产,其中一套归赵芸。于波每年要负担女儿12万元的抚养费,直至她大学毕业独立工作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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