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女法官王云“离婚案诗意判决书”走红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6-12-25 22:52:45
江苏80后女法官“诗意判决书”走红离婚官司判决中引词句;律师称并不违规,但应尽量精炼易懂“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连日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在网络上引发关注。与通常印象中严肃、刻板的司法文书迥异,这份民事判决书,使用了大量个性化语言,并夹杂有诗句,因此被称为“诗意判决书”。引关注的同时,也带来了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样的判决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而质疑者则表示,大量非法律语言的加入,也将消弭法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判决书的作者,泰兴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80后女法官王云表示,自己只是“尽本分”,希望以自己的行动,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感性“判决书”“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15日开始,一段讲述婚姻与家庭的文字,在网络热传。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充满感性的句子,并非出现在文学作品中,而是一份判决书的原文。有网友指出,这份判决书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出具,而案由,则是一宗离婚案。记者检索发现,“诗意判决书”的判决时间,距今已经过去将近半年。今年6月27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黄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逾千字的判决书正文中,对于案情的介绍和当事人诉求,均按照司法文书的语言格式书写,而到了“法庭意见”部分,“画风”突然转变。受理法庭先是以辛弃疾的词句开篇,紧接着,用讲道理的方式,规劝双方当事人珍惜感情,努力拯救婚姻,最后回归庭审现实,建议双方“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最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这样一封判决书,一改以往司法文书的文风,并很快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法官称未刻意准备“诗意判决书”的文末注明,当场审判的审判员名为王云。昨日,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向记者证实,王云系该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曾受理大量离婚诉讼。记者了解到,王云生于1984年,今年32岁,2006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曾在泰兴市黄桥法庭担任助理审判员,并于2016年5月份调入泰兴市法院。王云在工作之余,还担任法院对接媒体的通讯员,也撰写并发表了不少稿件。这样一份判决书,是否是王云工作中的常态?记者检索了王云此前的十份判例发现,“诗意判决书”仅此一例。对此,王云解释称,上述判决书的案由,当事双方均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感情由校园而起,最终组成家庭,自己也“有感而发”,希望他们重归于好。“诗意判决书”背后,是来自法律界的争议。王云称自己已经注意到了网上对自己的质疑,她表示,家事判决不同于其他案件,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此,在面对这类判决时,可以“以情动人”。她说自己曾看过大量类似判例,并且对文字有热爱,因此在创作这份判决书时,并没有“刻意准备”,只是尽到了自己作为法官的本分。记者获悉,王云的这份判决书已经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二人婚姻得以挽回。- 追问“诗意判决书”是否合规?律师称原则上不违规,但应尽量精炼易懂有网友据此指出,这种极富个人特色的判决书,是否合乎法律规范。多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针对司法文书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中,对法庭意见部分只要求做到有理有据,并未禁止“自由发挥”。因此,即便出现类似诗词,也不违反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指出,民事裁判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曾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任职、现工作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姣律师认为,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可以有一定“发挥空间”,但司法文书并非创作散文,应尽量避免诗情画意,做到言简意赅即可。上述“诗意判决书”,与相关规范中的“精炼易懂”显然有一定距离。为何少见这种判决书?中国非判例法国家,法官不需要过多发挥“诗意判决书”走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少见。记者注意到,在国外的判决书中,常见类似引经据典,辞藻华丽的文本,而国内这类判决书则少见,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姣表示,欧美国家多为英美法系,即所谓“判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借鉴以往类似案例,因此法官会尽可能多地阐述自己的判决理由和依据。“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单个判决并无特别的指导意义,因此法官不需要过多发挥。”此外,国内法官工作量大,难有精力对单个判决书细细雕琢,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南京一名资深法官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国内一些城市,法官年判案量在千件以上,如果对每一场判决都“投入感情”,并且用诗化的语言制作判决书,显然“不现实”。- 盘点·特色判决书北京 《弟子规》进判决书2010年7月,在审理一起母子间因房屋交恶,从而产生纠纷的民事案件时,北京丰台法院引用了“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这样一段出自《弟子规》的警句,希望通过劝诫子女善待父母,唤醒亲情进而消除矛盾。同时,法官在判决时指出,百善孝为先。该案最终按照母亲的诉求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