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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县:老人去世留88万给孙子 法院判决遗嘱部分无效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12-25 19:47:37

  江苏律师孙韬认为,这里的要求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见证人问题,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必须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人数不足或者在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并未代书遗嘱等情形均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见证人与继承人须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法律予以禁止。

  “其次是见证过程问题。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遗嘱无效。”孙韬告诉记者。

  据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周溧介绍,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书遗嘱,其中还有不少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打印遗嘱的出现,给法官审判带来难度。

  “继承法在立法时,打印机并未普及,所以法律并没有考虑到打印遗嘱的情况,这方面法律是相对滞后的。”周溧介绍说,被继承人的签字关系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见证人的签字则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其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

  周溧表示,在法官看来,打印遗嘱更偏向代书遗嘱,所以形式完备至关重要。遗嘱的签字、署期等“细枝末节”问题都会关乎遗嘱的效力。打印遗嘱订立时间应清晰记载年、月、日,否则订立时间难以判断,会增加了解案件事实的难度,同时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判断哪份遗嘱为最后遗嘱的唯一依据。

  “现在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网络聊天、网上遗嘱、录像或者是其他比较新型、电子化的方式都有,以前的遗嘱形式的确是面临挑战。”周溧告诉记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认同。杨立新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遗嘱的形式日新月异。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远远不够。以打印遗嘱为例,打印出来的遗嘱,即使签名盖章了,也时常不被认可。

  孙韬同样表示,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争议很大,是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认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而对于公证遗嘱,由于不少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加之不想让一些子女知道自己留有遗嘱,所以一些老人并不会选择这种形式。最关键的是,公证遗嘱一经立下,将不可改变,这不利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改变和表达”。

  “自书遗嘱较少是因为不少老人文化水平不高或年龄太大而不方便书写。现实中,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一般比较少见,因为自古有‘白纸黑字’‘立字为据’的说法,所以通常还是会选择写下来。”孙韬告诉记者。

  除此以外,一些继承人为了继承更多遗产,不惜伪造遗嘱。由于伪造遗嘱的违法成本极低,导致此类违法行为频发,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纠纷。据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介绍,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遗嘱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有可能承担丧失继承权的后果,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伪造遗嘱的行为并无更进一步的惩罚措施。

  “同时,由于遗嘱的笔迹鉴定技术长期以来没有发展、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笔迹区别很大、比对样本难确定等原因,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同样的检材、样本,由不同的笔迹鉴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鉴定结论。”陈凯说,因此,在实际案件中,伪造遗嘱存在违法成本低、鉴定难的漏洞,遗嘱真假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也成为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突出难点。

  对此,有关专家建议,应加大对伪造遗嘱侵占遗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刑事手段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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